范干平

日志

 
 

当前司法拍卖改革应明确的几个关键问题   

2017-12-08 13:35:35

       当前司法拍卖改革正在热烈进行中,改革是永恒的主题,当然包括司法执行资产拍卖,但是围绕司法拍卖改革具体做法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息过。笔者以为,这些争论和实践工作中的误区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单纯改变司法拍卖交易环节能从根本上改变司法拍卖大环境。本次改革的核心表面上看,主要集中在司法执行资产的交易形式方面,即是否由法院直接主持拍卖上,而这一改革因为提倡和要求实现网络司法拍卖,成为亮点。其实,这是一个误区。司法拍卖是个系统工程,主要环节有20余项工序,引进网络技术,仅仅凭解决竞价交易这一环节,司法拍卖大环境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因此,改变竞价方式对于整体规范司法处置资产行为、提高处置过程透明化,提升资产处置质量和效率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大作用。现在的情况是,由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出台,一方面,司法拍卖改革轰轰烈烈推行,越来越多的法院自行在商业网站开店,法官走上第一线主持拍卖活动;另一方面,使得曾经合作和为司法执行资产处置做出重大贡献的拍卖机构被全面退出司法拍卖领域,引起了全行业动荡,给社会留下稳定隐患。而作为司法强制执行主要职能部门,中级法院及基层基层法院执行系统思想并没有法规制定者那么通畅、配合,甚至还有所抵触。互联网时代,引进网络技术用于司法执行资产处置,对于实现信息充分扩散,提升招商力度,扩大资产处置透明化程度,确实大有好处,也十分必要。问题的关键是,改革使法院成为司法拍卖的主体,集裁判员与运动员双重身份于一身,法官成为拍卖活动主持者,法官走上执行资产处置第一线,直接与各方当事人打交道,在没有监督机制和大量靠自觉的环境工作,廉政建设将面临严峻考验。

       第二,网上拍卖就是淘宝网拍卖。司法执行难是人民法院当前急需攻克和解决的问题,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为加速司法执行资产处置提供了机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积极探索借助互联网公开化和信息发散力度大优势推行网络拍卖。实施网络司法拍卖,对于提高执行资产处置速度确实有有益。但是,现在说到网络司法拍卖,不少人乃至地方法院存在一些模糊认识,简单的认为网络司法拍卖就是指淘宝网拍卖,于是要求法院自行上淘宝网开店,实施拍卖。其实,凡是利用互联网开展司法拍卖的,不论是委托机构主持还是法院自主操作,都属于网络司法拍卖范畴。事实上,不少开展网络司法拍卖的平台都很有特色,效果显著,如上海公共资源拍卖网(简称“公拍网”)就是典型代表。其最大特点就是坚持执行与委托两权分离,法院是委托人、拍卖活动的监督者。而拍卖形式采用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方式,既保留了传统的现场拍卖,又吸纳了先进的互联网技术,被国内法院和拍卖业界称之为最适合资产处置、最接地气的拍卖方式,成为司法拍卖创新驱动的样板。

       第三,最高院司法解释全盘否定了其它形式的司法拍卖。 虽然不到半年时间里,最高院就出台了两个意思几乎相反的规定,前一个肯定执行与拍卖分离是正确的,而后者则强调以法院自行组织网络司法为主。但是,即便是这个司法解释即“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没有完全否定其他形式的司法拍卖行为,其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是否可以理解为,法院成为执行资产处置的拍卖方,必须受到这一司法解释的调整和规范。如果实施的是法院委托,机构实施拍卖,可以不受这一司法解释的规范。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随着时间的推移,以法院成为司法执行资产处置的主角,法官充当拍卖工作执行者的改革是否经得起检验,相信不要很长时间就可以看得到结果。

       第四,以法院成为拍卖主体、实行网络司法拍卖,可以解决执行难问题。事实却可能相反,大量琐碎事务将拖累执行工作,将使执行难将难上加难。司法拍卖是个系统工程,整个过程有20几个环节组成。且司法执行资产种类多,情况复杂,非标准化。加上当事人一般不会主动配合,同时因为涉及权属、税费等问题,需要协调包括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内的关系。这些工作既需要专业化能力,又需要大量时间,这恰恰是执行系统法官所缺乏的。随着法院成为执行资产处置的承办人,各种问题将迅速出现并拖累法院执行机构,使得原本就十分繁重的的执行工作,效率下降,执行难难上加难。实践证明,真正能够提高司法执行资产处置效率的做法应该是实施执行与委托两权分离,法院是委托方、拍卖活动的监督者,而由专业机构负责线下排忧解难、线上主持拍卖,借助社会力量共同努力,解决执行难问题。

       第五,法院有权指定执行资产上一个商业网站。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最高院将建立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库,取得资格的网络平台将成为承担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法院当可以在入围最高院的网络库中确定若干网络平台。司法解释同时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这说明,一旦司法解释实施,那种由法院以文件或者其他形式决定一刀切的采用某一个商业网站作为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做法是不妥当的,这一做法事实上剥夺了当事人的权力,有违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

如果进一步讨论,我们可以发现,按照“司法解释”规定,任何推行网络司法拍卖的法院,必须将所有最高院网络拍卖库中平台作为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服务商,以便应对当事人申请。这就使得确定网络平台的工作量之大、之复杂,操作性差,法官可以有意识的引导,其科学性、规范化都值得商榷。

       第六,所有资产都适合上网拍卖。实际却由于执行资产的特殊性、复杂化,使得有些资产并不适合网上拍卖,同时,当前也不是所有人都习惯或者参网上拍卖。虽然互联网已经渗入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是,执行资产处置有其特殊性,客观存在的事实是,起码是目前,对于执行资产有兴趣、有实力购买的主要还是中年以上人群,他们普遍不习惯网络拍卖。同时,由于资产价值大,处置形式多一些,能够吸引更多竞买人参与,这对于提高执行资产成交率、溢价率都有好处。一刀切的推行单一的网络拍卖,其实是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而这种简单化对于执行资产处置是极其不利的。

       第七,推行法院主持网上司法拍卖后没有投诉。自从数年前部分法院自行上网开店,法官主持拍卖后,法院一直对外宣称,实施网上拍卖后,资产处置效率提高,无人投诉。事实上由于法院集裁判员与运动员双重身份与一身,同时因为缺乏专业能力、缺乏时间,实施司法拍卖普遍简单化、留下不少缺陷和问题,发生的纠纷不在少数,问题是当事人有投诉而不知道去哪里投诉,怎么投诉,所以不是没有投诉而是投诉无门。据媒体报道和市场传播,近年来因法院主导的拍卖所引发的纠纷主要涉及到标的展示不充分,咨询和接待渠道不畅、不专业,瑕疵披露不够,标的成交后难以移交、标的实际情况与介绍不一致等。问题发生后人们曾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务厅(委)投诉,但是这些机构能够接受投诉、处理法院?难道法院能够自己开庭审理自己。

       该文发表于11月23日《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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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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