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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土地流转”看中国农业的曙光   

2014-10-30 10:56:39

    之所以说喜欢春天是希望的田野,是因为我们心中对九月有一个充满希望的期待。我们已经习惯性地把一年中的九月当成秋收的开始。一个多月前,即2011年的9月4日,这天没有暴风,也没有雷鸣,却留下一段中国许多“土地流转”利益关联者挥之不去的记忆。
    9月5日,《中国房地产报》以的头版来报道了“经过三年的准备和酝酿的‘淘金谷’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二度开拍,然而,最终的结果却仍然是流拍”的事件,拍卖会拍卖的标的是位于北京平谷黄松峪乡塔洼村、面积约4600亩的林地70年的经营权。这是一起历经三年,具有马立松特色的“土地流转”案例,在“九月”这个秋高气爽的时间节点,在一个丰收季节即将开始的时候,媒体对这次流拍的高调关注让人愕然!在中国制度与实践的碰撞中缓缓前 行的“土地流转”是否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
    在立足区域,全球参与,关注农业、农村和农民发展的“三农”战略问题,以“生态、高值、可持续”为主题的首届“漓江生态农业论坛”在广西桂林召开后,我曾在9月8日写过一篇《土地流转求解》的文章,将“淘金谷”案例与广西康华农业股份公司的“土地流转”实践做了些简单比较,随后,也有一些争鸣,例如有专家撰文把中国土地流转第一拍“淘金谷”流拍的原因归结于“确权不明、边界不清”,既然如此,那为什么近几年,广西、湖南、湖北、上海、浙江等地近年来有不断出现一些“土地流转”成功的案例呢?
    9月21日,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在一次调研会上预言:“全国秋粮大面积收获即将开始!”。无论是离家进城打工的农民,还是“土地流转”之后,已晋升为“产业工人”的农民而言,这都是一个激动人心的消息。10月初,农业部官方网站隆重推出“粮食稳定增产行动”的宣传活动,其“编者按”中强调:中央高度重视今年粮食和农业生产,出台一系列强有力的扶持政策。国务院专门印发《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粮食稳定增产行动的意见》,要求千方百计夺取夏季粮油和全年农业丰收。“土地流转”失败或成功的案例并没有完全被“丰收”的消息淹没,分析与探讨还在继续。
    “土地流转”的疙瘩在哪里?
     2004年9月,中国社科院研究员于建嵘在《瞭望东方周刊》发表一篇《农民维权抗争集中土地纠纷,土地成为农村首要问题》。文章指出,“应该从法律上把土地还给农民”。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及近三年中央关于“三农”的文件均鼓励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但许多地方的顺应政策与农业发展潮流的“土地流转”在一些县、乡进行得并不顺畅。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在法律上模糊不清是不是土地纠纷的诱因?厘清这些关系抑或能解开“土地流转”的疙瘩?
    2011年8月16日,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副所长周天勇在接受《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采访,在回答“解决房子问题中央从根上要如何进行改革?”时,他谈到:“要延长(土地)使用年限,比如说耕地1000年,住宅500年,企业用地300年,沙漠、盐碱地1000年。土地性质还是国有,就是1000年以内归你所有。”他认为农民的土地、宅地、林地、耕地都应该允许交易、继承、抵押、入股、出租。台湾地区的宅地、耕地、林地就是这样交易的:如果这个地增值100%,“政府”40%,自留60%;如果增值200%,各拿50%;如果增值300%,“政府”60%,自留40%。涨价的部分按比例累计归公。
    周天勇的回答是不是“顺便”回答了“淘金谷”“土地流转”流拍的原因?“确权不明、边界不清”成为了“土地流转”的障碍?是不是一定要像周天勇所说的“耕地使用年限归你所有达到1000年”?对于农民而言,在个人开发受资金、技术等方面限制,无法从土地上获得更高回报,甚至有劳无获的情况下,“流转土地”是他们最好的选择;对实施流转土地的企业,通过从农民手中流转生态土地资源,经过科学化改良,机械化耕作,标准化种植,集中化烘干仓储,信息化管理,统一化采购和销售来实现农业种植体系的现代化;对于协助“土地流转”的地方政府,在“土地流转”的各个环节中,为什么不可以各施其职,互相配合,各取所需?
    1984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提出了土地承包期延长到15年,强调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1993年中共中央11号文件又提出土地承包15年到期后再延长到30年,而“淘金谷”的使用权是70年,与商品房的使用年限是一样的,近年来,70年商品房土地使用权,我们在媒体上看到的,只有不断创造新高的“地王”案例,鲜有流拍的传说,那么“淘金谷”“土地流转”流拍的原因则可能出现在土地的投资回报率上,与组织形式和制度体系的设计没有直接关系。
   “土地流转”的他山之石
    我们按照于建嵘的“地权”逻辑来看英国的土地。英国土地名义上属于女王,私人拥有各项土地权益,即相当于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土地的其他权项个人持有。英国土地能够自由流转,是建立在长期的使用权基础上,而中国1984年中央文件提出的15年,到1993年再延长30年,时间太短,容易“流转”造成不稳定因素和租赁纠纷。周天勇提议的“1000年使用权”的土地所有权模式,或借鉴英国土地制度的思路。
    法国是传统小农经济结构,土地分散、人地矛盾比较集中的国家。这种情况与我国84年之前“分田到户”之后到1993年中央11号文件把土地承包权再延长30年的“土地使用权”模式类似。法国政府的做法是支持中等规模的农场发展,促进小规模农场转移,稳定大农场;法国土地可通过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转,另外,政府还成立“土地整治和农村安置公司”来推动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法国的“土地整治和农村安置公司”的社会功能与广西康华农业股份公司、长沙圣毅园农庄、上海多利农庄等靠“土地流转获”获取资源的公司的作用相似,都是把流转的土地集中整治、高效开发,安置现有农村劳力。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徐滇庆曾在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做访问学者,他在《经济命脉系三农》一书里谈到,加拿大农民有大量土地,有现代化机械,有足够的资金来源,要生产大量粮食轻而易举。加拿大农民是先拿到订单,然后再决定播种面积。中国耕地的开发特色表现在农民缺技术、资金,而像广西桂林近三年来,十几个县的十几万亩“土地流转”,以公司的形式规模化开发土地,不仅解决了的是土地高效开发面临的技术资金问题,而且吸收农民做产业工人,解决了农村劳动力过剩问题。
    土地流转:十字路口的曙光
    2008年4月,《农民日报》一版连续推出《湖北农民侯安杰跨县种田两万亩》、《侯安杰现象告诉我们什么》等报道,其实就是在从政治上肯定“土地流转”后的集中开发,规模化生产经营。2010年12月29日,《农民日报》报道了新任省委书记李鸿忠与社会各界的代表围坐一起,面对面探讨“三农”问题的报道。其中有人谈到“随着城镇化加快发展,农村大批青壮年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留下老人在家种地,务农劳动力的数量和素质有逐年下降的趋势”时,李鸿忠忽然提出“明天谁来种田?”的问题。最后的答案是通过“土地流转”把土地集中在个人或公司规模种植。
    与湖北“同饮长江水”的湖南,2009年4月,湖南省委宣传部把在长沙县北山镇挂牌成立的圣毅园农庄作为农村土地流转的典型事例大肆宣扬。从长沙晚报、潇湘晨报到红网,湖南的主流媒体几乎都在报道这个连续17年租下4个村,1万亩稻田土地经营权的农庄,农民除获得租金外,还可以到农庄打工,另外得到一份工资收入。2008年8月以来,广西康华农业股份公司从桂林所辖的灌阳、平乐、全州、临桂等县区,成功“流转”桂林市近十万亩农村土地发展规模农业,建设优质稻种植基地,其社会功能与法国政府实行的“土地整治和农村安置公司”形式如出一辙。
    9月20日,农业部发布的《全国种植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其中提到:“建设粮棉油糖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8200个,集成技术、集约项目、集中力量,促进良种良法配套,带动大面积平衡增产。推广超级稻面积8500万亩,比‘十五’增加近一倍”。要实现这个目标,需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土地流转”。中国耕地当中,高产田约占21%,中产田为56%,低产田为23%,中产田面积占全国粮食产量面积一半以上,大有文章可做。(徐滇庆《经济命脉系三农》)这个数据表明,在我国,高、中产田的有极大的开发空间。而我们的资本市场上农业股不到80只,以种植水稻、小麦等基础粮食作物为主的上市公司更是稀缺,这还需要政府从了从土地市场、资本市场、技术研究等多层面制定、出台更多扶持和有利于农业类科技型创新公司涌现的政策土壤。
    2011年9月26日,农业部渔业局和科技教育司在辽宁省盘锦市联合举办了全国稻田综合种养技术现场交流活动,就近年来稻田养殖涌现出的新模式、新经验进行交流,其中,提出的对策和措施是在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基础上,农户把土地以一定的条件流转给第三方经营。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中央政府、各个地方政府都在加大力度推广和宣传“土地流转”典型案例。湖北、湖南、上海、浙江等地,都在争先恐后地树立典型,以实际行动支持和推动“土地流转”步伐,加速当地现代农业、高效农业的进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看到中国农业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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