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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过云楼藏书拍卖优先购买权问题的思考   

2016-01-13 09:17:59

过云楼藏书究竟花落谁家尚不可知,但连日来,事关藏书的去向猜测,以及北京大学图书馆行使优先购买权等争议不断。可以说,过云楼藏书之争,实际上是优先购买权之争。在我看来,人们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北大在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以2.162亿元人民币竞得标的后,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否符合程序正义的问题。为了把问题说的更明白,我想首先对优先购买权问题做一概括的梳理。
优先购买权,又称为“先买权”,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优先于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通俗一点说,先买权,是指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在特定的买卖关系中,依法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购买出卖人的财产的权利。一般而言,先买权是对出卖人的处分权所作的限制。先买权起源于罗马法,后经意大利传入法国,1804年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公布实施时,即对优先权做了规定。其后世界各国优先权规定大都仿效法国,现代大陆国家民法体系中大都规定了先买权,一般都是作为一种物权制度专门规定。我国早在唐时期,即有优先权规定,在唐律中,就做出了出卖房屋先问近亲,次问四邻,近亲四邻不要,才得卖与别人的规定。
先买权,可以分为当事人先买权和行政先买权等。无论是当事人先买权,还是行政先买权,都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所产生的,都具有法定性,都是由民法和其他特别法设定的。这种权利的主要特点是法定性,即先买权产生于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随意创设,如果其法定要件具备,先买权就当然产生。
当事人先买权在拍卖中的运用非常普遍,如承租人先买权、财产共有人先买权等,这些先买权在我国以往或现有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已有相应规定。
如已由国务院516号令决定废止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已废除)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等等;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也都对财产共有人、股东、合伙人、合营方等的优先购买权做出了规定。由此可见,当事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
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的优先购买权,须与他人处于同等条件,也就是说,当事人的优先购买有一个前提,就是“同等条件”,这个同等条件指向的是优先权人与其他购买人在出卖的标的物、竞价场所、成交价款、支付方式等方面应当相同。
本次事件中,北大图书馆提出对过云楼藏书实行优先购买的行为,实际上是实现行政先买权的问题。
行政先买权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也具有法定性,但其与当事人先买权在行使的方法上有本质的区别。
行政先买权是由于国家公权力的介入而产生的,通俗说就是在同等条件下,某件物品或财产权利只能由国家、或由国家指定的单位或机构优先购买,也有专家把行政先买权称作国家先买权或绝对先买权。行政先买权是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设置的,是法律对特定人的保护,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有利于对先买权人利益的保护,防止其他人与第三人串通侵害优先购买权人的合法权利。行政先买权带有强制性,是行政意志的体现,其实施与当事人先买权中的当事人必须在现场竞价是有根本区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从规定可知,可以优先购买珍贵文物的,是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而不是其他部门或企业(国有企业也不在其列)。众所周知,北大图书馆是著名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其完全具有申请优先购买、收藏珍贵文物的权利,也可以在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前提下优先购藏该标的,把北大图书馆这种依法行使正当权力的行为看成是炒作或横抢是错误的。至于购买价格,在事前没有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交由市场(拍卖)决定价格,然后由优先权人按市场价格购入,更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八条规定了“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北京匡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该公司在举办2012年春季拍卖会前,依法向北京市文物局做了请求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许可的申请,并于拍卖前向所有到场的竞买人宣读了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北京匡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2012春季拍卖会过云楼藏书专场文物标的审核的批复》(京文物[2012]561号)的内容,并做了拍卖后七个工作日内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以申请优先购买的特别说明,这表明国家对珍贵文物行使“优先购买权”,是与各竞买人形成一种约定,参加拍卖活动,即视为认可此约定,就应该遵守这个规则。北大图书馆作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参加竞买,也可以不参与竞拍,但只要能得到国家文物管理部门的指定,就可以拍卖所形成的价格优先购买。目前,北京大学图书馆的做法并无不妥。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优先购买权实现的是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不是标的存放地的变更,由一个企业(即使是国有企业)买受,存放在一个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直接购买收藏是有本质区别的,从这个角度看,由凤凰出版传媒集团买受,存放于南京图书馆的做法并不妥当。作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南京图书馆,同样有权利向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提出优先购买的申请,这就要看他们自己是不是提出,也要看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是不是指定了。
在我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中,由国家或由国家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行使优先购买早有先例,《研山铭》、《出师颂》等珍贵文物都曾被优先购买。2009年6月5日,国家文物局向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发出了《关于优先购买“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的函》。对当年5月30日举办的“中国嘉德2009春季拍卖会古籍善本专场”第2833号拍品“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按照成交价行使了国家优先购买权。
综上,在珍贵文物的拍卖中,国家或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力,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有权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行使优先购买,现行的以拍卖竞价中的最高价做为优先权人购买价格的做法比定向拍卖更为合理、有效。我们期待国家有关文物行政部门做出合法、合理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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