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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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舟
 刘双舟,男,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兼任法学院工会主席、理论法学教研室主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副主任,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主任;1998年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至今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任教;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民建北京市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文化部艺术品评估委员会委员,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广告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雍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行政法学、拍卖法学、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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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拍卖中的二次竞价问题   

2014-07-09 15:08:33

        一场拍卖会与一次拍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场拍卖会是自拍卖师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后开始至拍卖会结束这一公开进行竞价和确立拍卖成交合同关系的活动;而一次拍卖是指从拍卖人接受委托到拍卖标的被拍卖成交或拍卖程序因其他原因终止这一完整的过程。拍卖会是一次拍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一次拍卖的内容并不限于一场拍卖会的活动,除了拍卖会外,还应包括接受拍卖委托、发布拍卖公告、公开展示拍品、进行竞买人登记,直到拍卖成交、拍品交割和拍卖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终结为止。

        一场拍卖会上,可能有许多标的要拍卖,比如一场文物艺术拍卖会上,就可能有几千件拍品,拍品通常是按事先安排好的顺序依次主持竞价的。有时候会有些拍品在竞价时,因种种原因无人应价或虽有人应价但没有达到保留价而未能成交。当其他拍品都拍卖完后,拍卖师可否再次对事先未成交的拍品进行拍卖呢?有人认为可以,但也有人认为不可以。持否定态度的人认为,第一次主持竞价时,没有成交即属于流拍,流拍的拍品不能再次竞价,如果要再次进行竞价,需要重新履行拍卖委托、公告等法定程序。

        我认为“肯定的观点”是可取的。《拍卖法》明确规定,拍卖应当由拍卖师主持。在同一场拍卖会中,拍卖师已主持过竞价但未能成交的拍卖标的物,放置在后面再次竞价,应当理解为是同一场拍卖会上的第二次竞价过程,这是拍卖师行使其主持权的表现,并未不当。

        还有一种情况是,在拍卖中,当竞买人的应价没有达到保留价时,拍卖师是否必须宣布流拍?能否宣布“暂时休息”,让竞买人冷静思考一下,然后再继续拍卖呢?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拍卖师不是必须要宣布流拍。拍卖的首要目的就是促成交易实现拍卖成交,因为拍卖成交是拍卖活动主体共同追求的目标。拍卖活动由拍卖师主持,实现拍卖成交自然也就是拍卖师主持拍卖的首要目标,同时尽力促成交易也是拍卖师的首要任务,而且是否成交和成交结果如何也是衡量拍卖师主持水平的重要标志,因此,拍卖师在主持拍卖时,有权宣布“暂时休息”,向竞买人进一步介绍标的情况,实事求是地分析交易前景,或采取其他符合“三公一诚”原则的“促销”措施,这是拍卖师主持权的当然内容,不应有歧义。也许有人会说,拍卖法规定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因此,只要竞价未达到保留价,拍卖师就必须马上宣布“停止拍卖”。这种观点是机械的,因为这种观点忘记了“拍卖的目的”和“拍卖师的使命”,误解了拍卖的本质,将拍卖师当做了“机械”,因此这种观点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滑稽的。如果只要未达保留价拍卖师就必须马上宣布流拍,那还要拍卖师干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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