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09 11:09:08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后台数据,采用截屏、页面另存、拍照等方法确认互联网广告内容;
(五)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互联网广告时可行使的职权的规定。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可以行使的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工商管理部门在进行广告监管时,对涉嫌违法从事广告活动的场所可以实施现场检查,但是应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检查权,检查程序要合法,现场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且不得滥用检查权。检查人员不得隐瞒事实,虚构记录。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中不得收取费用,检查结果需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法定程序执行。
(二)询问涉嫌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
为了解事实真相,收集广告监管需要的证据和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涉嫌广告违法的当事人进行询问。此外,还可以对了解案情有帮助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走访。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从事商业广告活动的主体通常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市场准入资格,许多广告活动需要取得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核许可。在广告监管中,有时需要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便确认其行为合法与否。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互联网广告后台数据,采用截屏、页面另存、拍照等方法确认互联网广告内容
《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要求,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第十五条明确要求,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广告活动中形成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后台数据是广告档案的重要内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涉嫌违法广告时,有权查阅、复制这些档案材料。基于互联网广告的特殊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涉嫌违法广告时有权采用截屏、页面另存、拍照等方法确认互联网广告内容。
(五)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暂停发布是广告监管主体对涉嫌违法的广告所采取一项预防性措施,目的在于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或恶性发展。责令暂停发布广告本身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而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责令暂停后,如果经核实,涉嫌违法的广告并不违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恢复该广告的发布。
二、当事人配合和协助的义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上述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这是因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广告活动当事人之间是一种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关系中应履行的法律义务主要包括: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公务的义务、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以及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