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09 11:07:59
第十八条 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释义】本条是关于互联网广告违法案件管辖的规定
一、互联网广告行政管辖的确立
2004年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广告执法办案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即工商广字[2004]第163号,首次提及互联网广告的管辖问题。规定:对报纸、电视、广播、杂志、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实行分级管理的,适用级别管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辖区内对查处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确有困难的,可经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8号令)第八条规定: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对报纸、电视、广播、杂志等传统的大众传播媒介而言,广告发布者所在地一般是比较清楚的。利用广播发布违法广告的,电台所在地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利用电视发布广告的,电视台所在地就是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利用报纸、期刊发布广告的,报刊社址所在地就是广告发布者所在地。但是互联网广告就不同了,由于互联网具有跨域性,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和广告受众一般不在同一地区,因此,管辖权问题比传统广告案件显得更为复杂。有的广告主租用其他网络公司的网络服务器发布广告,有的自己建立网站发布广告广告,还有的委托其他门户网站发布,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发布。最为复杂的是通过互联网程序化购买模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网络交易平台非常丰富,在不同平台上广告的具体表现形式也非常多样化,有链接广告、页面宣传展示广告、平台广告、搜索引擎排名广告、论坛广告、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即时通讯广告等;按类型还可以分为贴片式、嵌入式、弹窗式、漂浮式等等,真可谓五花八门,眼花缭乱。在这种情况下,要想确定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儿。因管辖不清引起的推诿、扯皮事件时有发生。
2015年修订后的《广告法》明确将互联网广告活动纳入其调整范围,但是对违法互联网广告行政处罚的管辖并没有做出专门的规定。导致执法实践中,有关互联网广告行政管辖成了一个问题 。《暂行办法》结合互联网广告的特点,明确规定了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管辖。
二、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管辖分工
(一)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为原则
本条第一款规定“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这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所确立的原则保持了一致。
(二)特殊情况下的移送管辖
本条第一款规定“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这是从执法实际出发所做的变通。
(三)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先行管辖
本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这一变通性规定既便于消费者维权,也有利于工商执法部门搜集证据和提高监管执法的效率。
(四)广告主所在地管辖
本条第三款规定“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主在自设网站或者其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上自行发布广告,这种现象是互联网广告的一种特性。这部分广告出现违法时由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所在地管辖,既方便取证,由便于以最快的方式终止广告主在全国范围内容的违法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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