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09 11:05:55
第十六条 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
(二)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
(三)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释义】本条是关于互联网广告市场中不正当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广告屏蔽、流量劫持、诱导报价等是扰乱互联网广告市场正常秩序的几种典型的不正当行为。这些不正当行为的主体有的是参与互联网广告互动的主体,有的是商业竞争对手,还有的是软件开发商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等。本条明确将这些不正当行为列入了禁止的范围。
一、不得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
本条第一款禁止的主要是针对正常经营的广告活动所采取的违法广告屏蔽行为。互联网广告实践中,违法广告屏蔽的途径主要有应用程序、插件、硬件三种。违法广告屏蔽的方式主要有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我国互联网市场上的违法广告屏蔽主要集中在网络视频领域,并且引发了不少诉讼。例如,2008年的迅雷诉超级兔子案、2011年的扣扣保案、2013年的优酷诉金山不正当竞争案以及2014年爱奇艺诉极科极客不正当竞争案等。这些案件涉及软件和软件之间的竞争、视频软件和安全插件之间的竞争以及软件和硬件之间的竞争等。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对正当经营的广告违法进行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表面上看会受到网络用户的欢迎,但从长远角度分析,必将破坏正常的互联网广告经营模式,危及整个行业的发展,最终受害的仍然是广大互联网用户。在大量的司法判例中,我国司法机关从竞争关系、商业模式、技术中立、消费者利益等角度综合衡量,基本都判定广告屏蔽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本条第一款明确禁止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
二、不得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
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流量就是利益的代名词。随着互联网广告的发展,针对各大网站的流量劫持案件频频发生,主要表现为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这些不正当行为形成的黑色利益链年非法所得数额惊人,已经渗透到网络的各个角落,严重扰乱了互联网经营环境。比较典型的案例有百度诉青岛联通案、百度诉奇虎360案等。流量劫持方式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域名劫持,表现为在用户正常联网状态下,目标域名会被恶意地错误解析到其他IP地址上,造成用户无法正常使用服务;另一类是数据劫持,对于返回的内容,会在其中强行插入弹窗式或嵌入式广告等其他内容,干扰用户的正常使用,对用户体验构成极大伤害。鉴于这种不正当行为给行业带来的极大危害,本条第二款明确禁止在互联网广告活动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
三、不得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广告法》第三十六条也规定:“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覆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广告发布者接受委托发布广告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通常会要求广告主公开自己发布广告的有效范围。其中,点击率是随着互联网广告的兴起而出现一个概念,指网站页面上广告被点击的次数与被显示次数之比,反映了网页广告内容的受关注程度,经常用来衡量广告的吸引程度,点击率高表明访问量高。此外,互联网广告的收费方式与传统广告不完全相同,除了按展示计费或按销售计费外,最常见的是按点击计费。比如,付费搜索广告就是按点击来收取费用的。为了增加点击率,有的网站就通过设置虚假的关闭标志或者其他欺骗方式,来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这种行为不仅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对广告主的合法权益也是一种侵犯。因此,本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在互联网广告中,不得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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