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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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舟
 刘双舟,男,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兼任法学院工会主席、理论法学教研室主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副主任,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主任;1998年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至今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任教;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民建北京市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文化部艺术品评估委员会委员,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广告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雍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行政法学、拍卖法学、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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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金融法律现状分析   

2014-07-07 14:17:01

        艺术品金融是艺术品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随着金融资本进入艺术市场而出现的一种新兴的金融业务,艺术品金融在本质上是艺术品市场金融化的产物。业界对法律制度在防控艺术品金融业务风险方面的作用寄予了很大的希望。目前,我国艺术品金融的法制状况究竟如何,本文拟做一简要的归纳和分析,理清艺术品金融的法律现状,为健全和完善艺术品金融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从理论上讲,规范调整艺术品金融业务的法律体系应当由三种法律共同构成,即金融领域的法律、艺术品领域法律和专门规范艺术品金融的法律。 

  但是我国不存在专门用于规范艺术品金融活动的法律法规,至少到目前还没有。

  艺术品金融活动要同时遵守来自两个方面的法律制度:一方面,作为金融活动,应当遵守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与政策等;另一方面,艺术品金融涉及到艺术品的生产、交换、服务、消费领域等,应当同时遵守与这些领域有关的法律与政策。金融领域的法律是非常丰富的,而且种类繁多,上至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文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至金融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金融监管部门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出台的规章制度,此外还有大量金融行业规范和国际条约等。

  但是艺术品方面的法律情况且很不乐观,除了1886年制定于瑞士伯尔尼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外,我们几乎找不到标题中包含“艺术”或“艺术品”字样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无论是在艺术品的生产环节、交易环节、还是服务环节、消费环节,都没有专门针对“艺术品”的法律规定。我们能找到的与“艺术品”最为接近的一个法律文件是2004年文化部制定的《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以及2009年文化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根据该规定,文化部负责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海关负责对美术品进出境环节进行监管。现在正在制定的界别最高的直接以“艺术品”为规范对象的、并以“艺术品”命名的一个法律文件是文化部正在起草的《艺术品市场管理条例》。

  没有直接针对“艺术品”的法律文件,并不等于说艺术品市场处于“法律空白”的状态。艺术品生产、交换、服务、消费等活动必须遵守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是这些法律法规的标题中看不到“艺术品”或“艺术”的字样,但是这些法律的效力涵盖了艺术品。目前我国的艺术品市场管理格局是由文化、文物、商务、版权、海关、工商、公安等部门分别根据各自管理权限对艺术品市场进行管理。涉及到艺术品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大致有:《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拍卖法》及其相关管理办法、《文物拍卖管理暂行办法》、《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等。其中文化部2004 年出台的《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是唯一一部专门针对艺术品市场管理的部门规章。

  艺术品金融法律体系的结构本来应该是两相互交叉部分重叠的圆,但是事实上目前的状况是两个彼此分离的圆,因为没有专门针对艺术品金融的法律规定。就这两个彼此独立的圆来看,金融法律法规的比较丰满,艺术品法律法规尚存在太多的空白。 

        相比较而言,艺术品金融法律的空白主要体现在规范艺术品的法律方面,艺术品金融市场的风险主要是艺术品方面法律法规的缺位所导致的。明白了对艺术品金融法律的现状,也就明白了今后艺术品金融法制建设的方向。我们应当尽快完善规范艺术品生产、交换、消费方面的法律,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制定和完善专门用于规范艺术品金融活动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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