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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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舟
 刘双舟,男,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兼任法学院工会主席、理论法学教研室主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副主任,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主任;1998年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至今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任教;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民建北京市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文化部艺术品评估委员会委员,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广告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雍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行政法学、拍卖法学、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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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艺术品使用权的质押融资模式分析(二)   

2014-07-07 14:06:27

       针对艺术品所有权而设置的质押融资模式,是以艺术品所有权的变现来起担保作用的,属于较为直接的抵押融资模式。其实艺术品具有多项经济权能,其使用权也可以用来间接设立质押担保。使用权是艺术家享有的以各种方式利用自己创作的艺术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艺术品的使用权因种类不同而有差异,主要包括艺术品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也是作品得以传播的重要方式。复制技术建立在数字技术的基础上后,复制权变得更重要和更突出了;发行权指以出售或赠予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主要表现在艺术家对其创作的艺术品及其复制品的商业性销售权利;出租权是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作品而获得报酬的权利;展览权指公开陈列艺术品的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这些权能或其组合可以形成较为稳定的现金收入,并成为质押担保的基础。

  基于上述使用权的收益是可以用来质押融资的,这有点类似应收账款质押模式。比如画廊、博物馆或艺术馆以展览门票的收益权来设定质押进行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国际融资发展的主流趋势,根据世界银行对全球130个国家和地区的调查,83%的国家和地区支持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但在我国,银行贷款担保过度依赖不动产抵押,贷款担保结构极不合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的推出不仅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题,同时也有利于银行改善贷款担保结构,减小对房地产市场的过度依赖,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的兴起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可进行质押登记的应收账款的具体权利有:第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第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第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第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第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可供质押的应收账款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因使用艺术品而产生的应收账款是可以出质的权利。从性质上分析,应收账款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范畴,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优先受

  艺术品使用收益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其实比基于艺术品所有权进行的质押的风险要小,这是因为:第一,应收账款质押需要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机构登记的质押无效,而以所有权进行质押则没有登记制度予以保障;第二,行使质权方便。由于应收账款属于金钱债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付款人向自己给付相应款项,从而避免了评估、拍卖等实现担保权的繁琐程序。第三,应收账款实际价值的确定性程度比艺术品本身价值的确定性程度要高。比如世界名作《蒙娜丽莎》每年的展览门票收入是可以根据历史记录相对确定,相比较而言,艺术品本身的价值则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第四,审查和监管的难度较少。以艺术品使用收益权进行质押时,银行无须转移对艺术品的实际占有,也就无需承担对艺术品的保管等职责,只需督促出质人对相应艺术品进行投保即可。

  目前,国内尚无银行开展艺术品使用收益权(收费权或应收账款)抵押融资的案例。但是随着我国艺术品一级市场的发展,博物馆、艺术馆、画廊等机构会越来越多。这将为这项新兴的艺术品抵质押融资模式提供尝试开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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