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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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舟
 刘双舟,男,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兼任法学院工会主席、理论法学教研室主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副主任,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主任;1998年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至今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任教;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民建北京市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文化部艺术品评估委员会委员,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广告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雍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行政法学、拍卖法学、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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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保税:文化艺术品保税的新思维   

2014-07-04 14:50:07

       艺术品市场不合理的税收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艺术品市场的发展。在税制未能得到实质改革之前,利用保税区进行艺术品“保税交易”为人们提供了一线希望。这就是北京天竺保税区艺术品拍卖和上海自贸区艺术品拍卖格外引人关注的主要原因。但是目前的艺术品保税交易并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要想突破困境,首先得有新的思维,即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传统观念,开展大胆探索。

       从不保税到文化艺术品“空间保税”

       我国最早设置保税区是并未考虑到文化艺术品的保税问题。上世纪90年代上海外高桥获得批准成为第一个综合保税区,2008年北京天竺获得批准建立综合保税区。在这个阶段,保税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外贸商品和工业品,文化艺术品的保税功能没有被开发出来。2011年和2012年文化部先后在上海和北京的综合保税区内批准了两个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在这个阶段开始有了文化保税的概念,对文化产品参照外贸商品和工业品的保税政策执行。这一保税的特色主要体现为空间保税,即将保税的产品从空间上隔离在一个自成体系的密闭的空间(保税区)内,只有在这个空间内才能享有保税政策,一旦离开保税区,即不再享有保税的优惠政策。这就是“空间保税”待遇。

       文化艺术品“空间保税”的局限性

       2012年以来,随着艺术品保税交易的逐渐增加,一个突出的矛盾逐渐显现出来了。“空间保税”对于标准化的外贸产品和工业品是比较适合的,但是文化产品尤其是艺术品有其特性,在保税期间文化艺术品往往不是在保税仓库内静止不动的,而需要不断流动,以满足其展示和交易需要。由于传统的保税区通常都建设在远离市区比较偏远的地方,或靠近机场,或紧邻港口码头,这些地方恰恰不是文化艺术品展示和交易的恰当场所。艺术品在保税期间,通常需要在保税区内和保税区外进行流动,而这是传统的“空间保税”政策所不允许的。

       “平移保税点”:一次有益的尝试

       刚刚结束的2013苏富比北京秋拍共拍出121件,总成交额为2.27亿元人民币,其中保税拍卖成交额9687.8万元,成交率89%。这次拍卖之所以能取得满意的结果,主要得益于北京天竺保税区海关的大胆改革。在这次拍卖中,北京天竺保税区海关为苏富比量身定制“上门服务”,把拍卖所在地北京国贸(三期)平移为保税点,突破了现有的只能在封闭的保税区内交易的限制,在提高交易便利性上体现了制度和技术的创新,大大减少了本次秋拍成本,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身份保税”:文化艺术品保税的新思维

       “空间保税”与文化艺术品特性不相符合,应当通过对文化艺术品实行“身份保税”的方式满足了文化艺术品的特殊流动需求。对文化艺术品实行特殊的身份保税,即赋予文化艺术品以保税的身份,这个身份不因其离开固定的保税区而消失。文化艺术品可以在保税状态下进行展示或交易。为了配合这一保税制度的实施,政府授权在保税区外建立一系列保税中心,同时授权给一些机构专门开展保税经纪,在由这些机构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允许其将取得保税身份的文化艺术品带出固定的保税区。这些经纪要随时通过网络平台报告保税文化艺术品的行踪。这样就可以较好地解决文化艺术品的流动特征与保税的特殊要求之间的矛盾。

       总之,应当尽快转变传统空间保税理念,对文化艺术品实施“身份”保税政策,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保税政策对文化艺术品交易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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