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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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舟
 刘双舟,男,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兼任法学院工会主席、理论法学教研室主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副主任,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主任;1998年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至今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任教;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民建北京市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文化部艺术品评估委员会委员,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广告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雍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行政法学、拍卖法学、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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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拍卖业应密切关注排污权拍卖这一新兴市场   

2014-03-26 15:53:18

 目前全球共同关注的最重要问题之一是环境问题,大国领导们在国际会议上谈的最多的也是环境问题。以往我们在环境治理问题上采取的是通过排污许可证无偿给企业配置排污资格或通过向企业收取排污费的方式来治理环境的。实践证明这种方式是行不通的,结果是环境变得越来越差。

    随着人们对环境关注的提高,人们开始意识到环境的“纳污”能力和“自净”能力是有限的,即环境容量本身应该是一种稀缺资源,而排污权是一种商品,是可以用来在市场上交易的。用市场机制来治理环境比行政手段效果更好,于是排污权交易理论诞生了。首先由政府确定一定区域所要达到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和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然后将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排污权,采取公开竞价拍卖的方式将这种排污权初始分配给区域内的不同企业。企业经过污染治理形成的低于已获得初始排污权的“排污余额”可以在市场上在通过拍卖的方式再行转让,超过允许排放额度的企业则必须通过市场来购买排污额度,新进人该区域的企业则只能从拍卖市场上购买必需的排污权。这样一来,与政府征收排污费不同,排污权交易使企业真正成为排污和治污的主体,治理污染的企业得利,不治理或治理不力的企业需要额外付出,从而改变了以往“谁治污谁吃亏”的现象,可以大大提高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

    目前,浙江、江苏、湖北、湖南等地已经开始了排污权拍卖的探索工作,而且取得了一些经验。据悉,国家正在就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立法,如果顺利,今年年底之前将会出台生效。随着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全面推行,毫无疑问,排污权交易将为我国拍卖业创造很多新的商机。尽管就目前我收到排污权拍卖案例而言,主要采用的还是传统的单物品拍卖模式,与国际上通行的多物品拍卖还有一定的差距,但是排污权拍卖必将会丰富我国的拍卖模式。相信我国拍卖企业会在实践中尽快掌握这一新兴的拍卖模式。为此,除了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跟踪和积极参与国家的相关的立法活动外,各地拍卖企业也应该积极关注这一新的发展动向,抓住机遇,并主动与各地政府及环保部门合作开展尝试性拍卖,积累和丰富相关拍卖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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