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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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舟
 刘双舟,男,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兼任法学院工会主席、理论法学教研室主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副主任,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主任;1998年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至今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任教;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民建北京市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文化部艺术品评估委员会委员,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广告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雍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行政法学、拍卖法学、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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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舟:与个人有关的艺术品税制的弊端(之五)   

2014-02-17 11:26:35

在影响中国艺术品市场发展的诸多因素中,税收是影响中国艺术品市场国际竞争力的首要因素。无论是进出口关税,还是增值说、营业税,我国是世界上对艺术品产业征税最高的国家。同时我国实行地税和国税分别征收的体制,税收结构严重不合理。高昂的税收成本一方面加大了规范经营企业的成本,另一方面滋生大量偷税逃税行为,导致艺术品地下交易活动猖獗,增加了规范市场的难度。由于准确的市场交易数据无法统计,致使政府无法制定科学合理的指导性政策。

  转让艺术品所得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与艺术品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很难统计,这里仅以艺术品拍卖中委托人为例来说明。早在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就曾经专门对个人书画拍卖发布过一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54号)文件,对委托人正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因为当时艺术品拍卖的量很小,没有引起重视,该规定也就一直没有得到严格执行,而只是停留存书面规定的阶段。

  2007年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重新强调了这个规定,此后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的所有艺术品都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艺术品拍卖公司也由此真正开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规定需要缴纳20%,但是这不是绝对的20%。

  分为好几个情况:第一,如果艺术家委托自己作品拍卖,由于艺术家对作品拥有所有权及知识产权。根据我国知识产权的相关法规中有项“特许权使用费”的规定,对于艺术家委托拍卖自己作品的个人所得税是应该按照“特许权使用费”的相关规定来收取。这种情况就不是单纯的20%,而是按照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办发的《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如果委托人不是作品创作者,那就应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来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最终的成交价格一作品的原值(即原来购买作品的成本)】×20%。第二的情况中会遇到较为麻烦的问题是委托人往往无法提供原来的购买凭据来证明作品原值。这种情况则需要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如果委托方不是个人而是企业,国家还有另外的规定:企业或是单位送拍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按企业营业税进行征收,税率是3%。总之,个人转让艺术品所得税制度导致60-70%的艺术品交易实际上是私下完成的。这一方面不利于国家的税收,另一方面也使国家无法掌握准确的交易数据,影响了制定政策的科学性。

  发展我国的艺术品市场是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实施文化“走出去”战略的重要举措。如何合理改革先行不要合理的艺术品税收制度,发挥财政税收在促进艺术品市场繁荣中应有的功能,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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