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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浦泉城工贸总公司土地转让

发布:江苏产交所 拍卖时间:11-17 拍卖形式:网络拍卖 拍卖次数:第1次 编辑:余希敏 关注:

项目名称

南京市江浦泉城工贸总公司位于浦口区江浦街道浦珠路以北(G22)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

项目编号

QYCQ15226-JSCQ15047-1

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批准单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浦政复〔2015〕3号
批准日期:2015年1月28 日

挂牌日期

挂牌起始日期:2015-10 -21 挂牌终止日期:2015-11-17 首次挂牌日期::2015-10 -21

转让方名称

南京市江浦泉城工贸总公司

标的物
概况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宁浦国用(2012)第 03648号,地块位于浦口区江浦街道浦珠路以北,地号为22100066010,地类(用途)商务金融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52年11月12日,土地使用权总面积2653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3201112012CR0016; 容积率:≦2.5 ;建筑密度:≦50% ;建筑高度:≦60 米;绿地面积:≧20% 。

资产评估
情况

评估机构

江苏国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评估报告书编号

(苏)国衡(2015)(估)字第T0613号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评估基准日

2015年7月6日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15074

特别事项
说明

一、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期内至现场查看转让标的,并自行向相关部门了解转让标的实际情况。
二、转让标的整体转让,不拆零。
三、受让方应在签订成交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支付全部成交价款(含已经支付的交易保证金)。
四、受让方在签订成交合同之日起将承继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详见备查文件)载明的权利和义务。
五、受让方应在签订成交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必须在地块所在地(南京市浦口行政区)注册成立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房地产公司,且注册资本金实际外资到帐不低于2000万美元。如果受让方是已经在南京市浦口行政区注册成立的外资企业,则受让方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再增加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美元,且新增的外资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实际到帐不低于2000万美元。
六、转让标的土地已经超过开发期限,国土部门目前已经书面作出说明,待成交后,与新的用地单位重新签订项目新的开竣工时间;成交后,待受让方对该地块投资开发进度达到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且按规定时间全额缴清全部转让价款后,转让双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七、转让方将协助受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手续,转让标的变更登记涉及的税费等相关费用,由买卖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若出现按国家规定可以收取的而未明确由谁支付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八、转让标的土地使用权面积若与实际测量面积出现误差,买卖双方不再另行结算。
九、转让标的紧临浦珠路干道,该土地目前有接通的高、低压线,且分布2根铁塔式线杆及若干水泥线杆;由于浦珠路沿线环境整治工程需要,用地红线内种植了市政绿化植物,成交后受让方均需须自行处理。
十、转让标的以实际状况为准。不排除转让标的有转让方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故转让方和交易所对本次转让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意向受让方参与竞买的,就表明意向受让方愿意按照转让标的实际状况竞买。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慎重竞买。尽管上述事项未在本公告以及评估报告中揭示,受让方应自行承担相关风险,转让方及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为本次产权转让的简要说明,竞买人在参与本次转让前,应首先仔细阅读转让方提供的资料。

转让参考
价格

16800万元

受让方应
具备的
具体条件

一、意向受让方应具备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具有房地产开发二级以上资质(含二级、住建部门颁发);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没有不良记录,没有与不良记录者就本次产权转让有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委托、联合收购等合作关系;
3、意向受让方应不存在禁止收购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涉及参与本次收购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4、意向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意向受让方须承诺事项:
1、资金来源合法,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保证一次性付款;
2、具有房地产开发二级以上资质(含二级、住建部门颁发);
3、在签订成交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必须在地块所在地(南京市浦口行政区)注册成立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房地产公司,且注册资本金实际外资到帐不低于2000万美元。如果受让方是已经在南京市浦口行政区注册成立的外资企业,则受让方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再增加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美元,且新增的外资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实际到帐不低于2000万美元。
4、成交后,待受让方对该地块投资开发进度达到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且按规定时间全额缴
清土地转让价款后,转让双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5、本次收购行为不存在被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限制或禁止的情形;
6、在司法、工商、税务、金融机构等部门没有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
7、提出的受让申请,是在充分了解转让标的实际情况,并完全接受转让标的现状下做出的受让申请;
8、若没有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意转让方取消交易行为并解除转让双方已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对已支付的2000万元保证金不予退还。

备查文件

1、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浦政复〔2015〕3号)《关于同意对G22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批复》;
2、江苏国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苏)国衡(2015)(估)字第T0613号土地评估报告;
3、 南京市浦口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资产评估核准文件(浦国资发[2015]24号);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201112012CR0016)(复印件);
5、 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6、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浦口分局同意与受让方重新签订项目开竣工时间的说明(复印件);

其他说明

一、意向受让方须报送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1、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2、公司章程、同意受让的决议文件(公司制企业应提供股东会或有权董事会的相关决议文件);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4、近期的财务报表(近三个月);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
6、《国有产权意向受让登记表(法人)》原件
二、申请程序:
(一)意向受让方应按本公告要求提交相关报名材料,于2015 年 11 月17 日17:00前至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南京市山西路128号和泰国际大厦29楼)提出受让申请,并填写《国有产权意向受让登记表》,交易所接受报名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5:00-17:00,节假日除外;
 (二)公告期满,交易所将会同转让方根据报名结果,共同确定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三)交易方式
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协议方式转让;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交易所将组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保证金
1、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向交易所提交 _2000_万元保证金,以确定其参与收购;
2、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出现如下第3点所列情形的,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无息退还至原交款账户;
3、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交易所将直接从该保证金中先扣取交易所按约定应收取的全部产权交易服务费,余额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赔偿,经转让方书面申请后支付。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和交易所的经济损失,转让方和交易所还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受让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1)意向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者提供的材料虚假、不真实,并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或者其他意向受让方合法权益的;
(3)以网络竞价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及应价的;
(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不与转让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且超过规定时间10个工作日以内的;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受让方在签订成交合同后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每逾期一日按应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则转让方有权解除成交合同,受让方已经支付的交易保证金2000万元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6)其他不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情形的。
(五)价款支付方式
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扣除应向交易所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受让方须一次性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六)公告期内如无意向受让方报名申购,则本公告自动延期 5 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
1、协议转让:受让方按成交额的2‰向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2、竞价转让:受让方按成交额的1.2%向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联系方式

联系人

吕先生

联系电话

025-83163360 现场:杨先生 13813900529

传真

025-83163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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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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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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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中国注册资产评估

单位: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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