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南京同仁堂西丰皇家鹿苑有限公司51%股权(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0%、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转让 |
项目编号 | QYCQ15165-2015320100CA0024 |
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1、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2015年7月21日); 2、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2014年10月22日); 3、南京同仁堂西丰皇家鹿苑有限公司2014年临时股东会决议(2014年8月14日)。" |
挂牌日期 | 挂牌起始日期: 2015年7月29日 挂牌终止日期: 2015年8月25日 |
转让方名称 |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南京同仁堂西丰皇家鹿苑有限公司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号码 | 211223004013861 |
注册资本(万元) | 4800 |
法定代表人 | 张天吉 |
住所 | 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安民镇加油村 |
经营范围 | 土特产品、农副产品初加工(仅限烘干、分类)、收购、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2011年6月27日至2014年6月26日);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保健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备案)批件》有限期限:自2011年11月14日至2014年11月13日);鹿茸及鹿副产品销售。 |
职工人数(人) | 22 |
所属行业 |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其他 | 无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排名前10位的出资人名称、出资比例如下: 1、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50%; 2、铁岭吉达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49%; 4、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1%。 |
审计情况 | 资产总额(万元) | 8,631.95 |
净资产(万元) | 4,286.39 |
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1,689.29 |
上年利润总额(万元) | -847.05 |
上年净利润(万元) | -831.21 |
资产评估 情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北方亚事评报字[2014]第01-243号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南京市国资委 |
评估基准日 | 2014年7月31日 |
标的企业评估值 | 资产总额(万元) | 9,711.27 | 净资产(万元) | 5,365.71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2,736.51 万元 |
特别事项 说明 | 涉及国有划拨土地处置方案 | 无 |
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 需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
涉及金融债务或其他重要 债务处置方案 | 无 |
管理层参与收购情况 | 无 |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是否 放弃优先受让权 | 不放弃 |
对外资收购有无限制或禁止规定 | 无 |
涉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 | 无 |
评估基准日到挂牌起始日 期间权益增加额 | 标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到完成股权工商变更日期间损益由转让方按照原持股比例承担或享有。 |
其他重要事项 | 1、受让方须在完成股权工商变更后45个工作日内变更标的企业公司名称,不得继续使用“南京同仁堂”字号; 2、本次交易为整体转让,不可拆分; 3、未尽事宜由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合同》中约定。 |
转让参考 价格 | 2,736.51 万元 |
受让方应 具备的 具体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没有不良记录;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 4、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备查文件 | 1、相关批文、决议: (1)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2015年7月21日); (2)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2014年10月22日); (3)南京同仁堂西丰皇家鹿苑有限公司2014年股东会决议(2014年8月14日)。 2、审计报告: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14]JS1000068号 )、《审计报告》(中兴华专审字 [2014] JS0141号); 3、评估报告: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北方亚事评报字[2014]第01-243号 ); 4、南京市国资委《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5、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江苏爱信股权律见字(2015)第005号); 6、其他文件: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挂牌转让南京同仁堂西丰皇家鹿苑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南京同仁堂西丰皇家鹿苑有限公司《说明》、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务的说明》。 |
其他说明 | 转让参考价格 价格(万元) 2,736.51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支付期限要求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交易价款 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须缴纳交易保证金540万元; 2、经转让方审查,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交至指定账户(以到达账户时间为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不能取得竞买资格。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凭缴款凭证、经办人身份证在竞买登记前至交通银行南京江东中路支行(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打印确认函,凭确认函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3、意向受让方如被确定为受让方,则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本金可冲抵交易价款;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本金在确定受让方后五个工作日内退回(以现金、支票方式缴纳保证金的,需在打印确认函时提供回款信息)。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和交易中心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征集到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竞买人做出有效报价后反悔的;②通过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竞买人放弃购买的;③通过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竞买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成交价格确认单》和《产权交易合同》的。 1、在规定期限内,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取协议转让交易方式,自确定受让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取竞价交易方式,按照相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交易双方需自确定受让方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3、收费标准:按照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的批复》(宁价费[2014]262号)收取交易服务费。 4、相关银行账户信息:请与交易中心联系人联系。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严女士 |
联系电话 | 025-68505986、68505985、68505991 |
传真 | 025-865127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