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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天汇广场106㎡房产拍卖

发布: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拍卖时间:07-19 拍卖形式:网络拍卖 拍卖次数:第1次 编辑:张筱 关注: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将于2017年7月19日10时至2017年7月20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天津市金鹏辉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南市大街与福安大街交口天汇广场2-1905号房地产一套。
    1、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南市大街与福安大街交口天汇广场2-1905号房地产一套,建筑面积为106.07平方米,房屋结构为钢混结构,规划用途为非居住,土地权利性质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房屋总层数为21层,拍卖对象所在层数为19层。
    2、该房屋不动产权证号:101021403969号;评估价为人民币254.57万元。
    3、该房屋设定他项权利
    权利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解放南路支行;权利种类:抵押;抵押范围:106.07平方米;权利价值:人民币162万元;期限:2014年8月7日至2016年2月7日。
    4、该房屋室内状况不明,本次拍卖本院不负责腾房。
    本次起拍价:254.57万元,保证金:50万元,增价幅度:1万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但是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
    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醒,竞买人需详细咨询拍卖标的物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工作时间)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本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本次拍卖的标的物以现状拍卖,其使用面积、用途、年限等具体情况均以拍卖成交办理相关权证变更手续后,有关部门确认或换发的权证记载的内容为准。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八、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17年7月11日前与本院联系。
    九、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17年7月27日16:00 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建行永安支行,账号:12001635200050000714),并在2017年8月3日前(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永安道19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一、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022-58313610(蒋法官);022-58313779(徐法官)。
    监督电话:022-58313699。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永安道19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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