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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拍卖取消备案制度 “自卖自拍”将没收拍卖所得

来源: 众拍网   发布时间: 2017-11-09 09:21:35 点击量:

       众拍网最新拍卖信息、艺术品拍卖信息,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人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由工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日前,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新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办法针对知假拍假、暗箱操作等拍卖市场乱象,强调诚实信用原则,严禁违规操作。

       同时进一步简化相关程序,今后举办拍卖活动,将无需再到工商部门备案。

       下月起新《办法》施行

       拍卖活动取消备案制度

       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由原来21条调整为15条,删除了2013年《办法》中关于拍卖活动备案;公告、展示;现场监督等条款。也就是说,11月1日以后的拍卖活动,不需要再到工商部门备案了。

       “此次调整,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努力。”市工商局企信办人员介绍,按原办法规定,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需要在拍卖日前,到工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拍卖标的展示日期,拍卖标的清单。拍卖结束后7天内,还要将竞买人名单、成交清单及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送工商部门备案。

       此外,这也是网络拍卖带来的改变,因为与传统拍卖相比,网上拍卖公开化,所有网民都可以围观,倒逼了公平和公正。目前,网上拍卖盛行,备案也就变得没有必要。

       严禁知假拍假、暗箱操作

       对买卖双方等都有要求

       近年来,拍卖行业发展迅猛,拍卖企业迅速增加,年成交额成倍增长。为杜绝知假拍假、暗箱操作等违规事件,新《办法》明确提出,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市工商局人员表示,新《办法》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都有一定要求。拍卖人方面,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利用拍卖公告或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等。

       委托人方面,要求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竞买人之间,要求不得有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相互约定拍卖应价、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等恶意串通行为。

       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要求不得私下约定成交价,拍卖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这些都属恶意串通行为。

       出现违规行为如何处罚?

       “自卖自拍”将没收拍卖所得

       出现违规拍卖行为如何处罚?按规定,拍卖人不能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财产。如果拍卖自己物品的,工商部门将没收其拍卖所得。让员工“冒充”竞买人的,将被处以拍卖佣金一到五倍的处罚,严重的将被吊销营业执照。而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的行为均将被处罚。同时“办法”规定,拍卖人不得以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保密等为由,阻碍监督检查。

       恶意串通行为隐蔽

       暂无拍卖公司因“托儿”受罚

       据介绍,我市现有拍卖企业近30家,我市工商部门是否查处过拍卖恶意串通的案件?市工商局企信办人员介绍,拍卖公司因“托儿”受罚国内都少见,主要原因是取证非常困难。

       按规定,工商部门应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的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50%以下罚款。但对于竞买人、拍卖人及其“托儿”的恶意串通行为,取证非常困难。即使拍卖前后都到工商部门进行了备案,但要发现里面有无串通行为,确实很难。因为串通行为隐蔽,外人难以发现。

       前几年,仪征公安、工商部门曾联合查办过一起恶意串通的拍卖案件,后来因证据不足,未能立案。工商人员表示,当法律得以规范,诚信交易社会建立,监管部门权责明晰,拍卖市场将有望真正净化。

       【新闻延伸】

       新法还修改了哪些内容?

       1.修订后的《拍卖法》根据“先照后证”的有关要求进行了调整,相应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改为“设立规定拍卖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第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2.旧有规定与《拍卖法》不相适应的条款做出调整。《拍卖法》中对拍卖人已有明确规定,《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中对“拍卖企业”的提法并不能完全涵盖所有的拍卖人,因此将《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中所有“拍卖企业”的提法修改为“拍卖人”。

       3.调整监管对象的范围。根据修订后的《拍卖法》的有关精神,在此次修改中更加体现对营利性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在条款的修改上特别强调了“营利性”拍卖活动,例如第二条、第三条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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