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SW1311BJ00114 (点击数:3521 次) | |
转让申请与承诺 | 详情点击 | |
转让方名称 | 王信 | |
标的名称 | 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金秀公寓2栋4层406号房地产 | |
资产来源 | 自然人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基准日 | 2013-05-31 |
资产评估值 | 130.300000(万元) | |
转让底价 | 130.300000(万元) | |
交易方式 | 挂牌转让 | |
挂牌日期 | 2013-11-14 | |
挂牌截止日期 | 2014-04-16 |
房 | 坐落位置 | 深圳市罗芳路 | ||
房产证号 | 深房地字第2000042998 | 目前用途 |
| |
附属设施 |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96.62 | |
使用年限 |
| 已用年限 |
|
批准文件、内部决策文件 |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交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105 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17: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如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该交易保证金在《实物资产 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采取竞价转让方式,该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 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意向受让方需符合房屋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本地区房屋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如因不符合本地区房屋买卖政策或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则由受让方 承担全部责任。 4、本项目成交,最终受让方需承担成交金额5%的交易服务费,办理本项目房产权属变更过户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税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与最终 受让方各自承担。 | |||||
保 | 交纳金额 | 10.000000(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 | |||||
交纳方式 | 支票 电汇 网上银行支付 | |||||
保证事项 | 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 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若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能在五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③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④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 格, 参加竞价程序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⑤竞价结束后,买受人未当场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 | |||||
处置方法 |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第2条规定的情形, 其所交纳的保证金予以全额无息退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 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完成对标的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转让方提供的标的全部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转让标的的瑕疵和交易风险)并接受本项目公告的所有内容。2、标的房产房地产证权利人登记为王信,其房产实际所有权人为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3、其 他详见《评估报告》。 | |||||
会员机构名称 | J0049 北京金羊泰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会员联系人 | 潘昕 | 会员联系电话 | 13810669663 | |
北交所所属部门 | 中央单位业务一部 | 北交所联系人 | 郭威 | 北交所联系电话 | 010-66295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