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航浚216船船用物资 |
项目编号 | GR2015TJ1000365 | |
转让方名称 | 中交天航滨海环保浚航工程有限公司 | |
标的名称 | 津航浚216船船用物资 | |
资产来源 | 国有企业法人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基准日 | 2014-12-31 |
资产评估值 | 126.640000(万元) | |
挂牌金额 | 126.640000(万元) | |
交易方式 | 拍卖 | |
挂牌日期 | 2015-11-26 | |
挂牌截止日期 | 2015-12-09 |
其它 资产 | 名称 | 津航浚216船船用物资 |
详细情况 | 无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 | |||||
交 易 条 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
信息发布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拍卖 | |||||
价款支付方式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无 | |||||
保 证 金 设 定 | 交纳金额 | 37.992000(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 | |||||
交纳方式 | 现金 支票 网上支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提交意向受让申请时需提交承诺书,承诺在近三年无骗取中标、严重违约事件。 2、意向受让方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需缴纳挂牌价格的30%保证金打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本项目挂牌公告期满后,若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则该保证金自动转为部分成交价款;如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该保证金自动转为拍卖保证金,最终确定的受让方支付的拍卖保证金将转为部分成交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按的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3、最终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余款一次性支付至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4、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将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全部扣除意向受让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1)已获得了受让资格且交纳了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进行拍卖后不参与拍卖的或参与拍卖但均不出价,导致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3)最终受让方未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4) 未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余款一次性支付至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的。 5、转让方与受让方办理“津航浚216”船船用物资交接手续后,该船用物资所涉及的所有风险、责任、费用、损失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本次转让标的为“津航浚216”船船用物资,以现状(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物的数量、权属、现状、质量、折旧程度、使用情况以及配套设施等有关情况)进行转让,标的现状与《资产清单》相比存在缺失的,以现状为准,以上缺失不影响本标的成交价格,意向受让方均应当予以认可后方可参与受让,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并充分认同转让标的现状。意向受让方在产权交易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即表明已自行全面了解并充分认同本次转让的标的的情况等相关事宜。 7、本次标的转让价格为转让方的净得款项,不包括受让方因买受标的物而支付的其他任何费用。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受让方应承担的交易佣金、拍卖费等)。 8、受让方应在办理“津航浚216”船船用物资交接后3个自然日内及时将“津航浚216”船船用物资全部自行搬离存放地点。若受让方在3个自然日内无法将“津航浚216”船船用物资自行拖离目前存放地点,其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9、意向受让方办理“津航浚216”船船用物资项目摘牌手续时须同时办理“津航浚216”船项目的摘牌手续。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 该标的评估报告中包括部分盘盈物资,该部分盘盈物资包含在本次处置标的的资产转让范围内,其具体情况需详见《评估报告》盘盈物资明细。 2、 本次处置标的属于废旧物资,其质量以现状为准,转让方声明:对标的的品质、数量、质量、缺损等不做任何保证。因以上原因或其他新的事由而导致的风险、责任、费用、损失等均由买受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并不因此影响成交价格和成交结果的有效性。 3、 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 |||||
代理机构名称 | 天津技术产权交易所 | 经 纪 代 理 人 | 胡女士 | 联系电话 | 18698008002 | |
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