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将于2015年3月23日10 时至2015年3月24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嵊州市艇湖路217号房产:建筑面积74.24平方米,七层混合结构第一层,现隔为二层,一层缸砖地面,局部木地板地面,二层木地板地面。共用分摊出让商住土地使用权面积17.35平方米,终止日期2063年。位于嵊州市城北菜场对面,所处位置东临越秀北路,南面为住宅楼,西临北直街,北临艇湖路,毗邻农村合作银行及妇幼保健院等,该地段地理位置及商业前景一般。持有浙嵊房权证嵊字第0112007178号、第0112007179号房屋所有权证及嵊州国用(2012)第04614号土地使用证,房产登记时间2012年7月13日。
评估价980636元,起拍价784500元,保证金15万元,增价幅度2000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嵊州市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嵊州市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2015 年3月19日、20日上午8时半至12时,下午2时至5时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嵊州市人民法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物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15年4月3日10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嵊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款收入专户),开户银行:嵊州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账号:201000040016414],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0575-83111201(王法官)
0575-83111204(杨法官)
监督电话 :0575-83111287
联系地址:浙江省嵊州市艇湖路100号
嵊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