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标的名称 | 浙江鸿雁塑胶制造有限公司55%股权 | 项目编号 | G314SH1007655 | 挂牌价格 | 2216.500000万元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4-11-11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4-12-09 | 标的所在地区 | 浙江 | 标的所属行业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 |
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新工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浙江鸿雁塑胶制造有限公司 | 注册地(地址) |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3号 | 法定代表人 | 谢松桂 | 成立时间 | 1999-07-22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600.000000万元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71761027-9 | 经营范围 | 塑胶及模具的生产、加工、销售;电器接插件及附件、通讯设备(不含无线)、金属材料、五金交电、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 )、办公自动化设备、电子计算机及配件、三表自动抄表仪、塑料电器、机电设备(不含汽车)、灯具、仪器仪表、家具、建筑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225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2013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7134.170000万元 | 573.620000万元 | 433.170000万元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4819.070000万元 | 3535.200000万元 | 1283.880000万元 | | 审计机构 |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2012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6316.960000万元 | 580.960000万元 | 432.140000万元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5043.340000万元 | 2805.950000万元 | 2237.390000万元 | | 审计机构 |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014-10-31 | 5637.996311万元 | 313.436451万元 | 243.689050万元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月报 | 5175.929529万元 | 3948.364935万元 | 1227.564594万元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4-11-06 | 评估基准日 | 2014-09-30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律师事务所 | 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 | | |
内部审议情况 |
项目 |
流动资产 |
固定资产 |
无形资产 |
其它资产 |
资产总计 |
流动负债 |
负债总计 |
净资产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股东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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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4.440000万元 | 4030.000000万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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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公司拥有的部分房产以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给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具体为:A幢厂房(余房权证闲字第0000807号)、B幢厂房(余房权证闲字第0000807号)、小办公楼(余房权证五字第07020150号)、1号楼(余房权证五字第07020147号)、2号楼(余房权证五字第07020148号)和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3号(余出国用(2010)第118-485号)。 2、公司对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支行的贰仟万元整的最高额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本次评估未考虑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无法履行贷款合同而对浙江鸿雁塑胶制造有限公司抵押物所造成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3、根据《关于下达“五水共治”2014年防洪水排涝水项目建设计划任务的通知》(余“五水共治”指【2014】15号)文件,为完成其中的“五常沿山河拓宽整治工程”,公司拥有的部分建(构)筑物由于与沿山河相邻,因此在近期需要拆除具体包括:水泵房(建筑物明细表序号8)、小办公楼后配电室(建筑物明细表序号13)、杂物棚(构筑物明细表序号2)、粉料棚(构筑物明细表序号3)、货品周转棚(构筑物明细表序号4),对于即将拆除的房屋建(构)筑物,属于违章建筑,无拆迁补偿,故本次评估为零,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 |
其他信息 | 无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2216.500000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多次付款 |
多次付款要求 | 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为标的成交价格的78%,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其余价款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一年内付清(具体为:2015年6月30日之前支付10%,剩余12%合同生效后一年内支付完毕),且提供合法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首次付款日至分期付款日期间的利息。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是 具体为:受让方需书面承诺:股权转让后塑胶公司仍会继续履行与现有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66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分期支付。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为成交价格的78%,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其余价款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一年内付清(具体为:2015年6月30日之前支付10%,剩余12%合同生效后一年内支付完毕),且提供合法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首次付款日至分期付款日期间的利息。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受让方需书面承诺: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未经合法授权鸿雁塑胶不得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普天”或“鸿雁”等相关品牌与标识字样。但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起三年内,鸿雁塑胶可在公司名称中保留“鸿雁”字样。三年后,鸿雁塑胶必须更名,新名称中不得有“鸿雁”等文字。若因鸿雁塑胶原因未能按时更名,鸿雁塑胶需按年度向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缴纳相应的商誉费用,标准为鸿雁塑胶全年营业收入的3%。 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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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并且不得采用委托、信托、隐名委托等方式申请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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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660.0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交纳方式 | 现金;汇票;网上支付;本票 |
--> 四、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南京普天鸿雁电器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南京市秦淮区小校场路168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5%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普天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五、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发布媒体名称 《上海证券报》
交易机构 | 经办部门 | 北京总部 |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 | 郑向青 | 联系电话 | 02162657272-216 | 交易机构项目经办人 | 连迪慧 | 联系电话 | 021-62657272 | 传真 | 021-63410333 | |
受托机构 | 受托机构名称 | 上海新工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受托机构电话 | 021-63294365 | 受托机构联系人 | 赵瀚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