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JRCQ2015008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市人民政府驻太原办事处 | ||||||
标的名称 | 车辆转让 | ||||||
标的类型 | 实物资产 | ||||||
业务类别 | 物权—汽车 | ||||||
所在地区 | 山西省 | ||||||
交易方式 | 公开挂牌转让 | ||||||
公告起至日期 | 2015年4月23日至2015年4月29日 | ||||||
挂牌期限 | 5个工作日 | ||||||
竞价会日期 | 2015年4月30日 | ||||||
标的情况 | 车辆名称 | 生产厂家 | 启用日期 | 评估价(元) | 挂牌价(元)
| 保证金(元) | |
| 别克 | 国产 | 2005/06/02 | 32200 | 32200 | 10000 | |
特别提示 | 交易中心不负责标的移交和资产交付,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物查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及有关政策规定,并自行承担标的瑕疵的一切风险。 | ||||||
风险瑕疵承诺 | 具体以有关工作人员介绍及现场勘查情况为准 | ||||||
受让方情况 | 受让方资格 | 1、意向受让方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对受让方要求 | 1、 特别告知:如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网上报价的方式成交,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如挂牌期满有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互联网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为保护转让方和真实意向受让方的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非转让方原因,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在扣除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组织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缴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 2、 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向转让方咨询,查看相关资料、实物查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车辆的排放量是否能过户到意向受让方户口所在地)后决定是否受让,并自行办理过户相关手续,转让方协助; 3、 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4、 车辆购买前未缴纳的其他相关费用(违章费、年审费、保险费和滞纳金费等)、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5、 受让方如需旧车交易发票、请自行缴纳有关税、费后办理; 6、 交易完成后车辆所有的责任义务由受让方全部承担,受让方需在《产权交易合同》成功签署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方可提取车辆;否则因此引发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7、 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过户保证金 1万元 一次性汇入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 ||||||
转让方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市人民政府驻太原办事处 | |||||
住所 | 山西省太原市景峰国际商务大厦24层 | ||||||
转让批准文件 | 上级批复 | ||||||
保证金缴纳方式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交纳时间 | 截止到挂牌期满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支票;转账 | ||||||
保证金账户信息 | 户名: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解放路支行 | |||||||
账户:351900659910902 | |||||||
挂牌公告期 | 挂牌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按照 5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继续挂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