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物华拍卖有限公司受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于2012年7月20日10时在大连市中山区远大大厦18A2室对位于庄河市塔岭镇隈子村的庄河市北方罐头食品厂所有的厂房(面积为4124.70㎡,其中有880㎡无房产执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7758.11㎡)(具体见昌隆房估字[2012]第601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250万元)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标的物有租赁合同存在,租期至2017年8月15日)。
展示时间、地点:7月4日-7月18日于标的物所在地
咨询方式:孙先生 13332201907、0411-82822325
有意竞买者,请于7月19日15时前持有效证件到法院交纳保证金(李女士:0411-83775605。账户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大连人民广场支行;账号:0610014400000220)。后持收据到我公司办理竞买手续。法院监督电话:0411-83775208。
请庄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河市北方罐头食品厂及相关权利人参加拍卖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