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受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的委托,定于2012年7月20日10时在本公司拍卖厅对位于庄河市塔岭镇石岭村的庄河市时青制衣有限公司所有的车间、库房、办公室(建筑面积合计约:1552.3平方米)及其所占有的面积为2499.9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该标的评估价值130万元,有优先购买人(拍卖标的物已租赁,租期至2014年8月17日)。
展示时间:2012年7月9日-12日
展示地点:标的物所在地
联系电话:83797587
联 系 人:关先生
公司地址: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89号金广大厦A座1209室
有意竞买者,请于2012年7月19日15时前持有效证件将保证金26万元存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大连人民广场支行,账户:0610014400000220,联系人:李女士,联系电话:83775605)。交付保证金后,请于2012年7月19日17时前持保证金收据及相关证件到我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优先购买人请于报名截止日前到我公司办理优先购买事宜,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本次拍卖活动接受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监督,监督电话:0411-83775208。
请庄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河市时青制衣有限公司、优先购买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派人参加拍卖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