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资产转让项目公告 | ||
标的名称 |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办公楼及附属建筑物转让 | |
项目编号 | SW2014FC0470605 | |
转让申请与承诺 | ||
资产占有方名称 |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 |
资产来源 | 行政事业单位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基准日 | 2014-06-01 |
资产评估值 | 1,103.945000(万元) | |
转让底价 | 1,103.945000(万元) | |
交易方式 | 挂牌转让 |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20 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4-11-13 | |
挂牌截止日期 | 2014-12-10 |
一、标的资产信息 |
房 屋 建 筑 物 | 名称 | 牙克石人民法院办公楼及附属建筑物转让 | 坐落位置 | 牙克石市兴安东街12号 |
房产证号 | 01字第961010号 | 目前用途 | 办公 | |
附属设施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2867 | ||
使用性质 | 交通状况 | 便利 | ||
使用年限 | 已用年限 | |||
土地证号 | 牙国用2014第0803号 | 土地面积 | 1817.09 平方米 | |
土地用途 | 机关团体用地 | 土地类型 | 划拨 | |
土地使用年限 | 土地已用年限 | |||
是否共有产权 | 否 | |||
是否租赁 | 否 | |||
是否担保 | 否 | |||
税费承担等 | ||||
其他事项说明 |
二、标的转让内部审议及批准情况 |
内部决策文件 | |
批准文件 | 牙财国资函字【2014】第6号 |
批准单位名称 | 牙克石市财政局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 易 条 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20 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 5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情况,标的状况以实际情况为准,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须对标的进行谨慎地选择,竞价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拒绝履行相应义务。 2、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本次标的转让过程中资产占有方负责提供办理产权过户的相关资料,并协助受让方办理相关权属证书,办理相关权属证书所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交易双方分别承担,涉及土地出让金由受让方承担。 4、本次转让房产交付时间最迟不晚于2015年7月30日,如逾期交房,每逾期一日,资产占有方按照交易价款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资产占有方退还受让方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受让方利息损失。交付日前资产占有方无偿使用该房产,承担无偿使用期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水、电、暖、气)。如房产交付前发生资产灭失、毁损等情况,资产占有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给受让方造成的损失,赔偿标准以交易双方认可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为依据。 5、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资产占有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在出具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向资产占有方转付交易价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保 证 金 设 定 | 交纳金额 | 220.000000(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14年12月10日16:00前(法定节假日除外),以到达中心指定账户为准 | |||||
交纳方式 | 电汇 转账 | |||||
保证事项 | 为保护资产占有方及真实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交易费用后,资产占有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被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均未参与网络竞价的; (3)意向受让方在竞价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未将签字盖章的《竞价结果通知单》递送至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或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无故不与资产占有方签订交易合同以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一次付清交易价款的。 | |||||
处置方法 | 意向受让方保证金交纳后如协议成交,该认购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进入竞价环节,则转为竞价保证金。 2、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程序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递交的保证金可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能确定为受让方的,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在网络竞价结束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保证金。 | |||||
是否设置拆除保证金 | 否 | |||||
保证金及价款结算账户 | 保证金及价款统一结算账户: 收款单位: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华夏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营业部 账号:5830200001819100031131 行号:304191001951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本次转让房产建筑面积2867平方米,其中1600平米有房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1字第961010号),其余2个车库114平方米、后办公楼房产674平方米及另外购置的房产479平方米均未办理房屋产权证。 2、本次转让房产涉及土地为划拨地,证载土地面积1817.09平方米【土地所有权证号为牙国用(2014)第0803号】。 3、本次转让房产及土地面积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请各意向受让方与当地房产、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并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
其他附件 |
四、联系方式 |
会员机构名称 | 会员联系人 | 刘美玲 | 会员联系电话 | 0470-3569916 、15847037748 | ||
交易机构所属部门 | 交易二部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王丽娟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471-6930553、137220492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