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受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定于2013年8月21日上午10时在本公司拍卖厅举行拍卖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本溪市南芬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所属的位于南芬区中心路145号的四处房产;房屋面积分别为39.8m2、55.9m2、39.8m2和48.86m2,拍卖底价分别为6万元、8.5万元、6万元和8万元。上述房产均无产权证。
二、展示时间、地点:
展示时间为即日起至2013年8月19日,展示地点为南芬区中心路145号。
三、咨询竞买登记:
有意向竞买者请于2013年8月19日16时前交纳参拍保证金伍万元,参拍保证金必须直接汇入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收款户名: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账号:06-417201040000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本溪市南芬支行营业部;汇款单请注明:拍卖案号:(2013)本法技委字第0317号]。竞买人凭交纳保证金的相关凭证,携合法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于2013年8月19日16时前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四、拍卖单位报名登记地址:本溪市明山区塔西街二号
咨询电话:0414-3215977、0414-2188226
联系单位:本溪鸿鹄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注:
1、享有优先购买权人请于拍卖日前向委托人、拍卖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委托人审核确认后办理竞买手续。否则视其为放弃该权利。
2、如因案件需要,法院有权在拍卖前撤回拍卖标的,竞买人不得向委托人和拍卖人主张除退还保证金之外的其他任何权利。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监督电话:0414—3669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