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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财富广场120㎡办公房拍卖

发布:东至县人民法院 拍卖时间:05-04 拍卖形式:网络拍卖 拍卖次数:第1次 编辑: 关注:

东至县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5月4日上午10时起至2023年5月5日上午10时止(延时除外)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贵池区长江路与翠微路交叉口(财富广场)1513、1514、1515办公用房【产权证号:皖(2016)池州市不动产权第0008017号】,建筑面积约120.33㎡。

起拍价:365840元,保证金:37000元,增价幅度:2000元(或其整数倍)。

二、竞买人条件: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及上述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标的物。竞买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参与竞买,均需开通淘宝网账户并实名认证。可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拍卖。竞买人委托他人拍卖的,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5日到本院办理委托手续并经本院确认,竞买成功后,竞买人(委托人)与受托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拍卖成交后直接裁定委托人为买受人。如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参拍人的本人行为,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

失信被执行人以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得参与不动产的司法拍卖。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我院已委托安徽省池州市鑫桥拍卖有限公司为本标的辅助机构,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相关信息接受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统一安排,咨询和看样不收取任何费用)。

辅助机构咨询方式:13856692777 / 15105662313(请于工作时间)。

池州市法拍中心:13865660560 王主任

四、延时出价: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六、特别提醒:

1、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按现状进行拍卖,不含室内其他可移动物品,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交付时的状态为准,房屋和土地的实际面积以交易过户时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信息为准。法院和拍卖辅助机构对房地产的面积差异、标的物外观、质量、结构、固定装修等的完整性不作担保,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承担拍卖标的物的瑕疵保证责任,拍卖标的交付时的状态、过户时的登记信息均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若有违法、违章建筑及行为,以及因此可能发生的行政机关处罚(包括拆除、恢复义务等)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民事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一旦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与认可,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2、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交付手续,造成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买受人自行提取标的并做好一切善后工作,法院和拍卖辅助机构对标的提取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纠纷及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一旦发生,任何纠纷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3、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的差价、费用损失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4、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活动,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必须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没收保证金、成交价全款等)。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需自行了解标的物所在地不动产交易政策,如是否限购等,如因不符合有关政策购买的,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风险和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在司法拍卖房产成交后,向法院申请出具成交裁定书时,需向法院提交自其申请参与竞拍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且拍卖成交,拍卖行为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最迟在竞买开始前三个工作日与我院联系。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整个过程。

八、本标的物有无优先购买权人的相关说明: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须最迟在竞买开始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向我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经我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九、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除买受人之外的其他竞买人被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买受人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拍卖结束后30日内,将扣除保证金后的拍卖余款,足额缴入我院指定账户,并在缴清全部拍卖款后7个工作日内,凭我院财务室收据、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到我院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拍卖标的物相关手续。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我院指定账户(户名:东至县人民法院,银行帐号:20000561176210300000075,开户行: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尧渡支行)。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

十一、买受人付清拍卖余款后应及时接收标的物,并自行办理过户等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标的物拍卖成交后,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为避免税款流失,若被执行人不缴纳税费,可由竞买人代缴,竞买人可在拍卖成交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纳税凭证提交至法院,由法院从拍卖款项中返还代缴款项;竞买人逾期提交纳税凭证的,可另诉主张。

交易过程中所涉及到可能存在的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需自行办理水、电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的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与辅助机构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

十三、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四、本次拍卖银行可以提供贷款支持,是否符合贷款条件等问题由竞买人向池州市法拍中心咨询,办理贷款前期相关手续必须在标的物开拍前10个工作日咨询办理,相关材料必须在标的物开拍前10日提交。如若没有提前提交贷款资料,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及后果(例如:不能贷款导致的毁拍)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没收保证金等)。法院、池州法拍中心及拍卖平台不确保竞买人能获得贷款资格,竞买人一旦出价,则视为接受本公告要求且须在竞得该标的物后规定期限内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不得以未完成贷款手续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支付交易价款。法院接受贷款支付尾款,但是是否满足贷款,请自行向池州市法拍中心或相关银行咨询。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法院发布的竞买须知。

举报监督电话:0566-7028183

辅助机构咨询方式:13856692777/15105662313

池州市法拍中心:13865660560 王主任

法院咨询电话:0566—7028153(邓法官)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本公告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同步发布。

东至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本案另有因无法取得联系而通知的利害关系人的,自本公示满5日,视为已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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