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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竞买到一套房产,之后又有些后悔,我能不能“退货”?
回复:
《拍卖法》第38条规定:“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第36条规定:“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第3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