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交易有统一“规矩”了
来源: 网络
发布时间: 2015-11-27 08: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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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管理办法》规范二手车交易的工商登记、合同签订、税费缴纳等事宜本报讯(记者张小燕)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厦门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已经出台,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加有保障了。经营者须进行工商登记根据《办法》,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必须到工商部门登记。从事二手车拍卖及相关活动,应当按照《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具有必要的服务设施和场地,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此外,还要根据公安部门通报的有关非法车辆信息对车辆合法性进行审核,确保交易健康有序地进行。现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二手车经营主体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市贸发局备案。备案应登录商务部网站“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qcscjss.mofcom.gov.cn)在线进行交易双方必须签订合同。为规范交易秩序,促进市场发展,在二手车交易中推行交易合同制。二手车收购、销售、委托收购、委托出售、委托拍卖均应签订相应的合同。在国家尚未制订统一合同示范文本前,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提供相应的交易合同,经交易双方共同商议后签订。合同应包含二手车车辆基本信息、车辆状况以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每月定期登录商务部网站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报销售信息。市贸发局将定期向社会公布我市二手车流通信息。交易档案至少要保留2年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鉴定评估机构应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2年。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对非营运车辆提供不少于1个月或2000公里以内的质量保证。具体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内容应在经营场所明示,并在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销售时须依法缴纳税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二手车应开具新版《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依照销售额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和按税款的一定比例征收地方税及附加;二手车拍卖企业拍卖的二手车应开具新版《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凡拍卖价值超过原值的其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按4%征收增值税和按税款的一定比例征收地方税及附加;拍卖价值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纪公司或二手车拍卖企业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中收取过户手续费,以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收取评估费,应按营业额的5%缴纳营业税和按税款的一定比例缴纳地方税及附加,开具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服务业统一发票》;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价款中不应包括过户手续费和评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