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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拍卖业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 网络   发布时间: 2013-09-30 02:36:57 点击量: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文件

  内政商建字[2004]102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拍卖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盟市商务(流通产业)局、经贸委:

  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精神,自治区商务厅是自治区政府指定的拍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为进一步加强拍卖业的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行业准入与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公司法》),自治区商务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拍卖业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盟市按照《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拍卖业的社会需求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并报自治区商务厅备案。

  二、开展拍卖企业执业情况自查。以《规定》为依据,重点检查辖区内拍卖企业(含分支机构)出租或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情况;利用拍卖公告或其他手段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使买受人遭受经济损失情况;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情况;采用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交易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等手段竞争拍卖标的情况;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商业信誉的情况;利用职务便利、以不正当手段窃取权利人商业秘密或进行商业贿赂情况;与竟买人、委托人及中介评估机构等恶意串通,托市炒作情况;拍卖师兼职从业情况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三、在自查的基础上提出本地区保留、限期整改以及取消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写出自查报告,并于2004年4月30日前报自治区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自治区商务厅根据各盟市提出的名单和2003年拍卖企业年检中的问题,公布保留、整改和取消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

    二00四年三月十四日

  内蒙古自治区拍卖业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公司法》),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拍卖业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

  一、 拍卖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拍卖企业的条件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符合当地拍卖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具备《拍卖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有两名(含两名)以上的注册拍卖师。

  (二)拍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符合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拍卖行业发展规划;拍卖企业对每个分支机构需拨付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且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拍卖企业注册资本的50%。;每个分支机构至少有1名注册拍卖师;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并在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三)设立拍卖企业应提交的文件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提交以下文件:设立拍卖企业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设立拍卖企业名称、注册资本、股东、经营范围、可行性分析);公司章程(内容符合公司法);拍卖业务规则;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公安机关关于拟定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拟聘任专职注册拍卖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公司人员构成名单(年龄、学历、职称、职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经营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商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拍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的文件

  拍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的文件: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设立分支机构名称、营运资金、经营范围、可行性分析);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安机关关于分支机构拟定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及负责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分公司人员构成名单(年龄、学历、职称、职务);拟聘任专职注册拍卖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经营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商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设立拍卖企业(含分支机构)的程序

  拟申请设立拍卖企业的发起人先到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拍卖企业名称预核准手续,草拟发起人协议书、公司章程,确定出资额,将申请报告等申报材料报盟市商务部门进行初审后,上报自治区商务厅审核。自治区商务厅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对审核批准的,核发《内蒙古自治区拍卖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自治区商务厅的批准文件和《内蒙古自治区拍卖经营许可证》到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审核不予批准的,自治区商务厅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企业子公司的设立条件、程序和所提供的材料与新设立拍卖企业的条件、程序和应提供的材料相同。

  (六)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的程序

  公物拍卖按照《拍卖法》第九条规定执行。由企业(含分支机构)所在地盟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负责拍卖业的管理部门按不超过当地拍卖企业50%的比例进行指定,并报自治区商务厅审核。自治区商务厅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对审核批准的,核发《内蒙古自治区公物拍卖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自治区商务厅的批准文件和《内蒙古自治区公物拍卖经营许可证》到企业(含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办理经营范围登记。审核不予批准的,自治区商务厅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对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财产权利,按照《拍卖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二、拍卖企业的变更

  拍卖企业注册项目(包括: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名称、住所、企业负责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运营资金、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应报自治区商务厅核准变更后,持新的批准文件向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三、拍卖企业的终止

  拍卖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取得自治区商务厅批准文件和公安机关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其拍卖经营资格自动失效。

  拍卖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拍卖企业根据章程规定事由、股东决议或其他事由解散的;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办法规定被责令关闭的;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的,自治区商务厅将取消其拍卖经营资格,并通报公安、工商管理部门分别吊销其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四、拍卖师的管理

  《拍卖法》规定拍卖活动由拍卖师主持。拍卖师应严格执行《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只能在一个拍卖企业专职执业,不得以拍卖师的身份在其他企业兼职;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借于他人和其他单位,用于注册新的拍卖企业或主持拍卖会;拍卖师调离原企业并继续从事拍卖工作的,必须与原拍卖企业办理解聘手续后,才能到另一拍卖企业执业,同时向自治区商务厅(或自治区拍卖行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重新办理注册;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拍卖师,自治区商务厅将通报有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五、拍卖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禁止拍卖的物品和财产权利

  拍卖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禁止拍卖法律法规禁止买卖,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危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二)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不得出租或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不得利用拍卖公告或其他手段对拍卖标的作引入误解性的虚假宣传,使买受人造受经济损失;不得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不得采用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交易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等手段竞争拍卖标的;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商业信誉;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以不正当手段窃取权利人商业秘密或进行商业贿赂;不得与竞买人、委托人及中介评估机构等恶意串通,托市炒作;不得在注册登记住所以外的行政区域内,以任何形式(含办事处、代办点、代理部、委托电等)开设拍卖分支机构;不得未经许可在异地举办拍卖会。异地举办拍卖会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盟市商务部门申请,得到许可后,到拍卖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且情节严重的拍卖企业,自治区商务厅将取消其经营资格,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吊销其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六、拍卖行业的监督管理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全区拍卖业管理的指导工作,依法对拍卖企业的设立进行审核、并通过制定科学、切合实际的拍卖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制度、信用信息公开与信用评价制度,建立拍卖企业激励、约束、惩戒机制,构建拍卖企业信用体系。

  盟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盟市拍卖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企业准入条件,保证上报符合执业条件申报材料。对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企业,提出取消经营资格建议;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拍卖企业,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整改仍不合格的,提出取消经营资格建议;对非法设立的拍卖企业,会同当地公安、工商部门予以取缔。

  七、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实施,并由自治区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归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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