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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实施细则

来源: 网络   发布时间: 2013-09-27 03:53:39 点击量: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国办发[1992]48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1992]45号)精神,改革现行的公物处理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公物处理的公开拍卖的制度。加强廉政建设,管好国有资产,减少财政流失,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范围:

  1、罚没物品。指执法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查处或判处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罚没物品。

  2、追回赃物。指执法机关依法追回不返还的贪污盗窃、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案件(包括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贪污、盗窃案件)的财物。

  3、运输(机场、车站、码头),邮政等部门的无主货物。

  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事业单位按规定需要处理的物品(包括房地产、车辆、机器设备等)及其它需要的变卖的公物。

  本细则所称的执法机关包括:(1)司法机关,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2)行政执法机关,如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商品检验等部门;(3)国家经济、技术管理部门,如交通(铁路、公路、水运航空)、林业、外汇、城建、土地管理、技术监督、烟草专营、医药卫生、防疫、劳动安全及其它国家经济、技术管理部门。

  二、罚没财物和追回赃物的处理

  1、执法机关依法罚没物品和依法不返还的追回赃物,经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七日内,必须委托指定的拍卖行按照拍卖程序公开拍卖,不得交由其它拍卖行或商业渠道作价处理,更不允许部门、单位和个人隐瞒、截留、转移、调换、挪用、压价、私分或变相私分。否则财政部门有权扣减其机关经费或通知银行从其经费中扣交,同时按违犯财经纪律严肃处理。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这方面工作的监督检查。

  2、其中,大宗商品、重要生产资料以及专营专卖商品,拍卖行可采取招标或定向拍卖方式,首先拍卖给有该类商品经营权的企业。

  3、粮油商品由拍卖行在当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集贸市场就地拍卖。鲜活商品,执法机关可委托当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集贸市场就是拍卖。

  4、罚没物品中的违禁品,按国家现行规定交由专管部门处理,不得使其流入市场。罚没物品中的假冒商品根据其使用价值专项处理。

  5、县以下工商所、公安派出所、税务所等单位依法收缴的财物,原则上按隶属关系上交县级主管单位,由县级主管单位交由指定的拍卖行公开拍卖。如无拍卖行的,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拍卖程序公开处理,基层单位不得自行处理。变价处理款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办理缴库。

  6、执法机关依法没物品和追回赃物,要有专人负责,按规定日期,及时交指定的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交拍卖行前要填写《公物处理委托书》和《罚没物品、追回赃物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拍卖行,留存一份,随缴库凭证存档备查。

  三、折卖行的管理

  1、承包公物拍卖行的审批。在公物处理量比较大的城市指定或建立一家规模适宜、人员精干的拍卖行承办公物处理的拍卖业务。承办公物处理的拍卖行的建立,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主吸收物价、财政部门参加共同审批。对以前已经承办公物拍卖的拍卖行或经营单位,必须于一九九三年九月底以前到同级国有资产部门具体办理审批承办公物拍卖业务手续。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任何拍卖行不得经营公物拍卖业务。

  2、成立公物拍卖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2)有固定的与所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和必要设施。

  (3)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4)有与拍卖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其它从业人员。

  (5)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承办公物处理的拍卖行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拍卖行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公物拍卖统计表。

  4、承办公物处理的拍卖行属服务性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按特种行业管理。

  5、拍卖行是委托方和购买方的中介人,为买卖双方提供有偿服务,按成交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含确定底价的评估费)。拍卖行收取的手续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具体下达,并监督执行

  6、罚没物品及需要折卖公物底价的确定。罚没物品的拍卖底价由物价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同确定,其中需要变卖的房地产等的拍卖底价,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未经评估的其他公物和固定资产等重要生产资料不得拍卖。

  7、公物拍卖应有公证部门现场公证。拍卖行违反公物拍卖规定,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可决定取消其公物拍卖资格。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8、罚没物品追回赃物拍卖后,拍卖行应及时登记造册,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报送反映罚没物品名称、数量、拍卖收入、提取手续费及应上交入库数额等情况的统计报表。

  四、健全财务上缴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

  罚没物品拍卖后的所得收入,拍卖行规定扣除手续费后交委托拍卖的执法机关或委托单位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任何部门不得截留和挪用,罚没收入缴库以及执法机关问题按省政府和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行政企事业单位按规定需要处理的国有资产(包括房地产、车辆、机器设备等),或其它经济成份、民间组织,以及个人委托拍卖的物品,拍卖行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后,其折卖收入全部交委托单位和个人。

  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公物处理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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