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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拍卖的实施

来源: 网络   发布时间: 2018-05-04 04:18:18 点击量:

    所有物权资产的拍卖,包括无形资产的拍卖,买受人最终获得的利益是可以预见的。债权拍卖与其他拍卖不同,买受人既有获得高收益的机会,也有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一旦买受人无法实现债权而拍卖人处理拍卖业务过程中又存在疏漏,很容易形成拍卖纠纷,所以,在债权拍卖过程中拍卖人既要谨慎处理,按程序操作,又要针对债权拍卖本身的独特性,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既保护好自己,又使委托人、买受人满意。
    值得注意的是,债权移交是以签订协议和移交凭证的方式进行的,如果《债权转让协议》的内容、移交凭证的多少和范围都由委托人和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协商确定,就存在双方各执一词,协商不成的风险,拍卖人必然会卷入纠纷。所以,拍卖人在拍卖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通过协调促使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在债权拍品定价、策划、推荐等环节中应注意拍品的特性,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拍卖成功。
    (一)鉴别核实债权
    《拍卖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第四十二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并非所有债权都属于可转让的范围内,所以,接受委托前,拍卖人必须对委托人提供的债权进行核实,核实的主要内容如下:
    1.鉴别债权是否属于可转让债权,不可转让的债权不能作为拍卖标的。首先要确认债权是否在性质上有不可转让的问题,是否有人身性质,如扶养请求权、抚恤金债权;其次,要确定债权人与债务人有无“不得转让债权”的特别约定;最后,该债权转让在法律上有无特别的禁止性规定。
    2.鉴别债权是否有效,无效合同产生的债权不应作为拍卖标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调查债权人是否有主张权利的依据。债权人至少应当提供:与债务人的合同,债权人已履行合同的证明文件(例如借款借据、货物发运单等)。债权人主张权利没有依据的,拍卖人不应接受委托。
    4.调查委托人是否有债权人资格。首先,要核实债权人是否是依法成立并存续的主体,需要查看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其次,要核实委托人是否是债权人。取得债权可以是原始取得,也可以是继受取得,包括基于债权转让、企业合并、继承等原因取得债权,例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通过债权转让取得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债权。在继受取得的情况下,要核实委托人取得债权的依据是否真实。
    5.调查债权的瑕疵情况。了解了债权瑕疵,应及时告知竞买人,如果不知则应及时声明,拍卖人才能免除瑕疵担保责任。
    (二)签订委托拍卖协议
    委托拍卖协议不仅是确定委托人和拍卖人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文件,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是拍卖实施过程的蓝图,决定着拍卖能否顺利完成。在拍卖前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一份详细的委托拍卖合同是十分必要的。与一般的拍卖不同,债权拍卖应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
    (三)债权估价及底价确定
    现阶段,债权价值的估价没有公认的方法,决定债权实现程度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在估价过程中必须综合考虑。影响债权价值的因素包括:
    1.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包括资产价值、变现能力、资产是否被查封扣押等;
    2.债务人对外负债的情况,对外负债越多,主张权利的风险越大;
    3.债务人的商业信誉和还款意愿;
    4.债务担保情况,如果有抵押、质押担保且担保有效,抵押物、质押物价值对债权实现程度有较大影响,如果有保证担保,应综合考虑保证人的履行能力;
    5.委托人主张债权的进展程度。如委托人已判决胜诉将节省主张权利的时间和支出,已经查封资产也能增加债权实现的可能;
    6.买方市场情况,对潜在竞买人进行询价。应当注意不能以单一因素来确定债权价值,例如,以资产估价代理债权估价。
    需要注意的是,《拍卖法》第二十八条二款规定“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如果委托人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等主体性质表现为国有的,其债权需要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确定保留价。
    (四)拍卖推介
    债权推介的成效直接决定债权拍卖的效果。债权推介应针对拍卖债权债务人的资产特点,进行市场细分,并以此为基础灵活选择拍卖推介的渠道和方式。在债务人拥有土地使用权、房产及其他受众广泛的资产时,应通过社会覆盖面广的媒介传播,广泛披露信息;在债务人主要资产属于专业性强的资产的情况下,应通过行业性或专业性报刊、网站等传播工具,向业内人士和专业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在公众对债权拍卖尚不十分了解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新闻宣传、召开发布会等形式,吸引社会关注,普及债权拍卖知识,从而达到充分挖掘潜在竞买人,实现债权变现的目的。
    由债权拍卖的特点决定,相对于物权拍卖来说,竞买人需要了解的情况更多,需要更多的时间做竞买决定。所以,债权拍卖的宣传时间包括公告和展示都应当比法定最短时间适当延长,以吸引更多的潜在竞买人,同时应尽可能披露与债权相关的情况,如有无抵押、查封等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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