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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处置权究竟归谁所有?

来源: 众拍网   发布时间: 2018-10-29 04:01:24 点击量:

       众拍网最新拍卖消息、艺术品拍卖新闻,近几年,随着艺术市场的快速发展,大众艺术普及度的不断提高,文化创意产业瞄上了艺术的商机,版权问题这时也随之浮上水面。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对于版权的保护和防范意识十分薄弱,甚至连艺术品的版权究竟归谁所有都难以明辨,是创作者的艺术家?还是出了巨资的买家?又或是含辛茹苦把艺术家拉扯大的代理画廊?下面《艺术市场通讯》就和大家一起来探讨这些有关艺术品归属权的问题,看看你的固有认知是对是错呢?

  “版权”的概念与定义

  当代艺术家的“著作权”包含著作权的权利体系,由人身权和财产权构成。人身权包括了发表、署名、修改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是能够给作者带来财产收益的权利。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能进行转让。财产权能够进行转让,也能够进行许可使用。人身权中的三项权利: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是不受时间限制的,只要作品存在,它就受到保护。著作权在我国同其他大多数国家一样,都是在作者的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即依法自动产生的,不需要经过任何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所以艺术家不是必须进行著作权登记。

  就美术作品而言,它涉及到两类权利,一类是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对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美术作品原件的权利;另一类是美术作品的创作人对于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这是两类不同的权利,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画家将画出售给甲,甲只享有该画的所有权,但不享有该画的著作权。另外要注意的一点是购画人如欲实现其经济利益,希望展览此画,就会与创作人的著作权发生冲突。同时,创作人要展览作品原件,也不得不求助于原件持有人。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这说明即使创作人想要展览美术作品原件,也应取得原件所有人的许可。

  2016年轰动国际艺术界的央美与基弗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作为当代西方最重要的存世艺术家之一,以及对中国当代艺术影响巨大的艺术家,基弗在中国的首个展览受到极高的关注。然而展览开幕前三天,一份来自艺术家本人的公开声明则表示,这一展览“未经他的同意”。对此,中央美院美术馆紧急作出回应,因展览已征得藏家和收藏机构同意,故在“法律和程序上没有问题”。随后展览在一片争议中如期举行。在引发讨论的同时更深入地涉及到艺术家著作权、美术馆伦理、品牌、利益和价值观等问题。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外艺术家展览被引入中国,版权问题错综复杂,展览质量也良莠不齐。多方中间机构的协商机制,与展览操作的规范化、专业化问题,值得整个艺术行业共同建构与完善。

  另外我们要知道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都有地域性保护问题。某项知识产权在中国受保护,但有可能在外国不受保护;反之,在外国受保护的到了中国不一定受保护。对于外国人的作品,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获得我国的著作权保护:一是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最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二是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美国,艺术家版权是对创作者固定为有型媒介表达形式的原创作品给予的一种法律保护形式。一位画家出售了绘画作品,出售的仅仅是这幅作品的所有权,也就是一件艺术品或者工艺品,但版权仍归艺术家本人所有。版权所有人享有复制、发放、陈列作品的权利,并且可以为版权作品制作衍生品,比如生产绘有这个作品的服装。艺术家卖掉作品后可以继续出售他作品的印刷品,比如当代流行的艺术家签名版“限量复刻”,或者干脆重新照画一幅作品继续出售。而购买者在买回作品后获得的是可以摆设欣赏、转卖获利、复印送人等权利,但不具有其作品的版权。

  根据美国现行法律,当一件艺术作品卖出后创作人保留该作品一切版权,至其过世后70年。而在其过世70年内,家庭版权遗产继承人将持有其版权,并获得版权权益。那么,如果购买者为商业目的所使用作品,就必须征得版权持有者同意。

  代理画廊拥有作品处理权吗?

  上面我们谈到了艺术作品被售出于藏家后艺术品权利的界限,那么作为中间一环的画廊在代理艺术作品的过程中又涵盖哪些权益?首先所谓艺术品独家代理是指艺术家授予某一画廊或其他艺术品经营机构在某一特定区域内具有独家销售的权利,艺术家的作品在该地区全部由该代理商代理销售。艺术品多家代理则是指艺术家不授予某一艺术品代理商在某一地区内的独家代理权,艺术家在该市场区域内可以有多家销售代理商,他们共同开发该市场。

  代理合作的这类艺术画廊属于一级市场。艺术画廊推出精心策划的展览,首卖艺术家的作品,独家帮艺术家办展览。与拍卖不同,拍卖只要把拍品卖给出价最高的人,画廊却要负责代理艺术家的创作生涯。有些画廊与艺术家的关系,不只是作品的销售,甚至并肩成长、有深厚的友谊关系。一个成功的画廊老板,可能同时得扮演经纪人、出资人、顾问与朋友。画廊会与艺术家签订长期代理合同,对艺术家进行长期扶植,是较正规的经营方式。画廊帮艺术家办展览,带艺术家参加艺术博览会,制作画册,或请重要的评论家评论,或提供生活费。售画收入通常是由画廊和艺术家按合同分成,最常见的是五五对分。但也有因艺术家材料花费多或是画廊投入宣传过大,而出现六四分成或四六分成的比率。

  画廊代理制中画廊的职责就是为代理的画家做好推广工作,其中包括宣传、展览、营销等一系列必要环节,以及对画家的作品价位用市场的规则合理定价。画廊主要通过买断、寄售、代销、商业展览等几种方式吸引货源。买断是画廊一次性完成所有权的转移,再通过其他方式提价售出;寄售是画廊与艺术家达成共识,由画廊作具体营销,售出后从销售额中提出一部分作为利润;代销,是由所有者自行定价,将作品寄放在画廊内销售,画廊按时间收取管理费或场地费,售出后再有一小部分的提成;商业展览,是由画廊组织展览同时销售,通过销售金额提成的形式,包括画廊承包所有展览费用,从销售中提成,或一次性从参展者那里收取展览费用两种形式。

  画廊与藏家之间则是画廊通过独家资源向市场出售商品,藏家通过支付资金将这块独家劳务从画廊带回去一小块。在这一过程中,看似画廊拥有的是独家资源,别无分店,在这个市场中站在价格的制高点,拥有艺术品的独家代理权,藏家只能作为价格的接受者。画廊与艺术家的交换中,作为买家的画廊拥有更多的选择权,让他们处于优势;在与藏家的交易中,它们是被选择的对象,只有价格的接受权。因为不管画廊的作品定价是多少,最终只能通过买家购买艺术品才得以实现,从表面看好像画廊拥有定价权,而实质上定价权却在买家手中。

  艺术家过世后的作品归属及版权问题

  艺术家在世时有关艺术作品的权益问题就相当复杂了,其去世后有关艺术品的归属和版权问题也始终活跃在大众的视线中。

  2013年,著名抽象艺术家赵无极辞世,此后,其作品价格不断创出新高,多件作品过亿成交。和其作品同样被艺术市场关注的还有其子与其第三任妻子佛朗索瓦兹马凯(FrancoiseMarquet)女士的画作监控权之争。

  在其第三任妻子马尔凯的操作下,赵无极于2011年秋季正式离开他已经生活了60多年的巴黎,前往瑞士定居,当时他已患老年痴呆症。但赵无极的儿子赵嘉陵认为父亲没有作出迁居瑞士决定的能力,不满继母对赵无极的“控制”,并担心继母将父亲的画作据为己有,赵嘉陵于2012年7月以获得司法监护人权利向巴黎上诉法庭递交诉状。

  最终赵无极儿子赵嘉陵赢得与父亲现任妻子弗朗索瓦·马尔凯的官司,赵无极作品由赵嘉陵及司法监护人监控清点,判决理由是赵无极与弗朗索瓦结婚时协议财产分开处理,弗朗索瓦无权处置赵无极的产业,这些作品最高可售价250万美元。

  由上例我们可以看到由于艺术品的价值较高,尤其是有一定名气的艺术家和作品,其作品权归属往往就成了遗嘱战的一部分。

  如今的法律规定如果艺术家在百年以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保护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来进行权益的保护。如果有人恶意篡改作品,在市场上进行诋毁,艺术家的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主张权利保护。而著作权中的发表权这一项人身权和所有财产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对于自然人而言,是自然人生命存在期间及其去世后50年。如果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创作的作品,保护期是从发表之日起50年,到期以后作品就进入公共领域。著作权的财产权保护是有期限的,期满即进入公共领域不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可不经过许可无偿使用作品著作权中的一项或多项财产性权利。为解决著作权财产性权利有保护期限的问题,我们可以把作品进行相关类别的商标注册登记,这样就可以解决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后的权利保护问题。

  在国外针对于过世艺术家的作品版权问题也有明确的规定,美国对创作于1923年至1977年的作品有超长保护期95之久。其他时间段的作品与大部分欧盟成员巴西,以色列,尼日利亚,俄罗斯,土耳其等国家对过世后的艺术家保护期一样,为70年,而在加拿大,新西兰,亚洲和非洲大部分国家艺术家过世后作品的保护期为50年。这系列的规定表明在艺术家过世后的作品仍是处于保护中,如果需要使用该艺术家的作品需要和艺术家的家人或者委托的基金会、美术馆取得联系,得要许可才能使用,不然就是侵权行为。

  艺术授权的重要性

  基于上述那么多复杂难搞的情况,艺术品市场上继而出现了一个新的产业模式——艺术授权。艺术授权又称艺术作品认可,或者艺术版权授权使用。它是指授权者将自己所拥有、或代理的作品、或艺术品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授权者使用,被授权者按合同规定从事经营活动(通常是生产、销售某种产品或者提供某种服务),并向授权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同时授权者给予作者等方面的指导与协助。

  艺术品著作权人的确定是授权经营链条中的第一环节,在艺术授权经营规模下,艺术品的产生不再仅依赖于个别艺术家的创作灵感,而强调打造出一种创作机制,利用复合的创意、投入、合作,使艺术品的产生更加产业化。当然,对传统的艺术家的创作模式也有必要保留,让其成为授权经营的源泉之一。因此在这样的环境下,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确定著作权权属既而成为首要问题。

  艺术授权经营使得艺术品的价值得以附加到不同领域的产品、企业形象之中,提升其市场竞争力,促进其经济实力的增长;同时,这样的经营开发使得艺术品的经济价值得到了更好的发挥,在同一艺术品上,衍生出更多的可供授权选取之处,将市场经济的发展与艺术的发展相联结,给艺术品开发、创造主体带来了动力,提供了较好的条件。

  艺术授权组织对艺术品进行加工设计的过程实质涉及对原作品的演绎,由此产生衍生产品,便于推向更广的领域,如artkey艺术授权中心运用齐白石的名画与传统茶具相结合,设计出精美的茶具套装。在这样的演绎过程中应注意依法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在此基础上进行独创性的加工才能产生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新的衍生产品,得到法律保护的该衍生作品的著作权。 

  艺术品是物权和知识产权的双重结合,知识经济时代,版权正表现出巨大的商业潜力和经济价值。事实上,在发达国家,艺术品的销售分为三个领域,首先是艺术品原创作品的买卖,之后是原创复制品的买卖,另外就是原创授权衍生品的开发,而其中,原创授权衍生品的开发,因为价格合理、创意性强而受到越来越多购买者的欢迎。反观国内的艺术衍生品市场,故宫系列衍生品就是最具代表性的成功案例。

  借着政策的东风涌现出不少优秀的艺术衍生品,尤其是坐拥“超级IP”的博物馆,故宫文创衍生品年销售额超过10亿元,无疑是这波发展大潮的领航者。故宫成功的利用艺术版权衍生带活了博物馆业,使博物馆有了自我造血的能力。长远来看,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与观念的转换,艺术衍生品市场将会呈现出更大的潜力,应该强化版权意识,规避行业风险。与此同时,提升原创水平,将好的创意融汇到生活中去,不断发掘新的市场需求。

  艺术品归属权从艺术品诞生起就缠绕着艺术家,直至过世后还依然持续。而作为附属品的艺术版权更是艺术品资源化的基础与保障之一,如果没有艺术版权的存在与保障,艺术品及其资源化的问题就难以落实,艺术品版权问题从艺术品产生开始便贯穿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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