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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拍卖企业合法权益拍卖人责无旁贷

来源: 众拍网   发布时间: 2021-09-14 02:13:16 点击量:

       司法拍卖阵地几年间被淘宝抢占,公共资源一大块被瓜分,民间的非正规网拍越演越烈,正规的拍卖被边缘化,正常的拍卖行业秩序被打乱,拍卖企业合法权益被侵占。作为拍卖行业的拍卖人,为维护拍卖行业正常秩序发声,呼吁相关部门保护正规拍卖,保护拍卖企业合法权益,制止违规拍卖,是有法可依,不是无理取闹。


       拍卖,是《拍卖法》赋予拍卖企业的权利和职责。《拍卖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订本法”。很显然,这一条的“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应该涵盖所有的拍卖活动,而不是仅仅针对拍卖企业所作规定。拍卖的主体是谁,当然是拍卖企业,而不是其他机构。因此,《拍卖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商务部的《拍卖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第二句话更重要:“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

       何谓经营性活动,从事商业经营,赚取利润的经营行为。凡是此类经营活动,都应当列为商业拍卖,都必须由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说细一点,必须有拍卖资质的拍卖企业组织实施拍卖活动。

      那么,组织实施拍卖就必须严格遵守《拍卖法》的相关规定。拍卖企业必须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按第四十五条规定,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一)拍卖的时间、地点;(二)拍卖标的;(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四)参与竞买应办理的手续;(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拍卖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发布。这里说的“新闻媒介”,应该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有新闻发布许可证的新闻媒体,其他媒体都不属合法的新闻媒体。《拍卖法》第三节“拍卖标的实施”章节中强调,拍卖活动由拍卖师主持。《拍卖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再看看一些非正规和违规的拍卖行为。一种是“拍卖人”拍自己的物品。在更多的网络平台上能看到,不少商户打着拍卖的旗号,销售自己的产品或商品,以赚取高额差价,而不是佣金。

       二是拍卖人与拍卖当事人没有从直接利益中分离。这几天在淘宝网上看到,多家银行在网上拍卖银行不良资产。银行与债务人是信贷关系,两者之间有不可分割的直接的利害关系。银行拍卖贷款人的抵押资产,是银行以拍卖名义,自己在淘宝网上拍卖货款人的抵押资产,银行自己充当拍卖人角色不合适,以拍卖人名义处置不良资产更不合适,不符合《拍卖法》规定。债务人如果没有与银行签署《委托拍卖协议》,银行就不是拍卖人。

       三是部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不当行为。有的公共交易中心自己成立拍卖公司,或者委托一家拍卖公司操作,显然是垄断行为。还有公共交易中心充当拍卖人角色,在自己管理的平台上自己操作拍卖标的,与司法标的操作一样,既当裁判,又当球员,公正、公平受到质疑。

       拍卖,是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行为的实施,必须满足3个对象,即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线上拍卖应该是3+1模式,即除了有3个身份的对象外,必须在第三方平台上操作。

       综上所述,合法正规的拍卖,必须按照《拍卖法》规定,并受《拍卖法》约束。没有委托合同,没有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三方参与,没有在新闻媒体发布拍卖公告,没有预展,线下拍卖没有拍卖师主持,没有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没有按照拍卖程序和环节操作,赚取的是差价,而不是佣金,都应视为违规拍卖。拍卖国家禁止交易的物品的,属于非法拍卖。

       违规和非法的拍卖,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拍卖秩序,拍卖行业的拍卖人,有责任齐声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制止违规拍卖,打击非法拍卖,保护拍卖企业合法权益。(作者:潘振华,微信号:pan88110122  欢迎加好友进【拍卖行业维权交流群】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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