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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拍卖法律法规是拍卖企业立足生存之本

来源: 众拍网   发布时间: 2021-08-25 03:39:05 点击量:

       为什么国土部门能自行组织土地拍卖,法院能自行组织司法标的网拍,不少机构没有拍卖资质也组织竞拍,民间搞的竞价活动更是到处可见,似乎谁都能搞拍卖?然而有拍卖资质的拍卖企业、持证的国家注册拍卖师,却被边缘化了。拍卖企业的作用在不断弱化,真正进入拍卖企业的拍卖标的在不断减少。规范的拍卖被非规范的拍卖挤占了越来越大的市场,非正规的拍卖却在拍卖市场唱大戏。


       很显然,《拍卖法》没有规定土地必须由拍卖公司拍卖。法院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自行组织网拍。有法院人士认为《拍卖法》是小法,不是大法,涵盖不了司法拍卖的范畴。

       《拍卖法》第二章“拍卖标的”第六条强调,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第七条规定,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第八条规定了拍卖前办理审批手续要求,第九条对罚没、抵税物品拍卖,要求必须由指定拍卖机构操作。可见,本章“拍卖标的”章节中对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的范畴没有规定,对非正规拍卖行为没有划出清晰的界限,也没有明确的处罚条例。《拍卖法》通篇中,更多的是对拍卖企业设立、拍卖师、拍卖程序、拍卖标的实施提出了要求,对拍卖企业违规提出了处罚规定,更多的是规范和约束拍卖企业。从一定程度上束缚了拍卖企业,使非拍卖企业“有机可乘”,玩起了拍卖游戏,干起了“大拍卖”。

       没有拍卖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打着拍卖的旗号搞拍卖,连商铺搞的库存积压商品,门口喇叭也叫着“甩货大拍卖”。这些年来,随着在线交易的兴起和发展,不少商家把原来的网购一口价,改成了拍卖,做起了拍卖生意,自己拍自己的东西,失去了拍卖的严肃性。非正规的拍卖乱象纵生,打乱了良好的拍卖市场秩序。

       《拍卖法》第三条对拍卖的定义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本人对特定财产权利的理解,一是罚没及抵税物品;二是司法标的;三是国有或集体资产;四是其他单位或个人需要通过公开竞价,转让的物品或财产权利。满足拍卖条件的三要素是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拍卖法》对拍卖标的操作有两个核心点,第四十五条规定,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第四十八条规定,拍卖标的展示时间不少于两日。只有满足上述条件和要求,才能认定为合规的拍卖行为。

       有些机构和个人之所以能打着拍卖的旗号搞拍卖、搞竞价,根本原因是钻《拍卖法》空子打擦边球,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禁止的他们认为就可行。很显然1996年出台的《拍卖法》,很多条款已不适应当今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环境,无法约束非正规的拍卖行为,必须依据社会的变化和规范经济活动的需要,尽快修正、完善《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明确拍卖标的范畴。《拍卖法》应列出拍卖标的范围,哪类哪些财产权利,必须依法公开拍卖,通过拍卖方式交易,而且必须委托第三方的拍卖企业组织拍卖活动,应制止没有第三方拍卖机构参与的自主拍卖行为,以充分体现拍卖的公正、公开、公平和透明。

       其次,加强拍卖行为的监管。商务部门应针对非正规的拍卖企业和个人从事的拍卖行为,在《拍卖管理办法》中制订限制性法规。国家市场管理部门应针对拍卖市场存在的问题,修改完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拍卖前,拍卖公告、评估、拍卖清单、拍卖方式应事先报市场监督部门审核,拍卖后,拍卖成交确认书、竞拍记录电子档报市场监督部门备案,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拍卖行为的拍前、拍中、拍后的监督管理。尤其是增加规范网络拍卖的条款,针对网络拍卖的特点,网络拍卖与线下拍卖的区别,增加规范网络拍卖的章节。

       第三,严肃处理违规拍卖行为。旧版《拍卖法》对非拍卖企业组织的拍卖、竞价、竞买活动没有具体和明确的制约规定。对非拍卖企业组织的拍卖活动,新的《拍卖法》应制订明确处罚细则,坚决制止非法拍卖行为,保护合法的拍卖经营活动。只有取消非正规的拍卖,扼制拍卖乱象纵生现象,才能保护拍卖企业合法合规的拍卖行为,促进我国拍卖企业的健康发展,维护良好的拍卖市场秩序。(作者:潘振华,微信号:pan88110122  欢迎加微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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