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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建设引领拍卖行业发展路

来源: 众拍网   发布时间: 2015-09-18 01:35:56 点击量:

       众拍网最新拍卖信息、拍卖行业最新动态,2015 年,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迎来了二十周年华诞,与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成立相生相伴的是中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回首来时路,我们可以看到一条清晰的依法引领、 规范、 促进拍卖行业发展的足迹。

  拍卖法的制定及其意义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期,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各地相继成立了以公开竞价方式交易物品的拍卖行 (拍卖公司),这些拍卖行的成立,对于满足市场需求,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对拍卖活动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和统一的监督管理依据,加上拍卖行的投资主体和隶属关系不一、操作手段不同,拍卖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此,1992年8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国办发 [1992]48 号)以下简称 48 号文件,肯定了对处理的公物实行公开拍卖的作法,界定了必须进行公开拍卖的公物的范围,提出逐步建立和完善公物处理的公开拍卖制度。在 48 号文件的指导和推动下,我国拍卖业走上了快速发展的道路,各地的拍卖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拍卖成交额也以几何级数增长,例如 1993 年,全国有拍卖企业 120 家,年拍卖额在1亿元左右, 到1995年, 全国拍卖企业已发展到300多家,当年拍卖成交额达 80 亿元。

  然而,48 号文件只对公物拍卖的规定,调整范围单一,远远不能满足拍卖业快速发展对法律制度建立的迫切需要。为进一步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994 年初,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拍卖法》纳入了立法规划。该起草过程中,立法工作部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反复研究理论和实践的相关问题,于 1996 年 7 月 5 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次常务委员会审议, 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法》于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拍卖法》共六章六十九条,对立法宗旨、适用范围、拍卖定义、拍卖活动的基本原则、监管部门、拍卖标的、拍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拍卖程序、法律责任等做了规定。《拍卖法》作为规范拍卖活动的专门的法律,在法律上确立了我国拍卖企业、拍卖活动、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地位和职能,解决了拍卖体制混乱、审批权限分散的矛盾。《拍卖法》将公物拍卖的标的范围及执行机构,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推动我国的廉政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拍卖法明确规定了从事文物拍卖的必要条件,从而确认了文物拍卖的合法性,打破了我国多年来文物独家经营的格局;拍卖法较为详细地规定了拍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拍卖程序及法律责任,规范了拍卖行为,保证了拍卖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拍卖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拍卖业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从此我国拍卖业跨入了一个健康、繁荣发展的新阶段,在《拍卖法》实施前的 1996 年,全国仅有拍卖企业 580 多家,年拍卖总成交额达 100 亿元人民币,时至今日,全国已有拍卖企业 6000 多家,拍卖年成交额突破 5000 亿元人民币。

  与拍卖法配套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拍卖法》 是规范拍卖行业和拍卖行为的专门法律,为拍卖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拍卖法》颁布后,以《拍卖法》为基础,国家有关部门又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拍卖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拍卖师的规定。1996 年 12 月 25 日,国家人事部和内贸部联合颁布了《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暂行规定》,明确国家对拍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拍卖师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的范围。 同时确定,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负责制定拍卖师标准、管理办法、 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拍卖师考试、 考核、 认定、颁证、 注册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对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税收的规定。1997 年 9 月 23 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书 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2005 年 5 月 24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强调按照拍卖优先的原则确定抵税财产处理顺序。

  关于拍卖监督管理的规定。2001 年 1 月 15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拍卖企业的注册、监管、检查做了详细规定,并对拍卖活动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列出了限制性条款以及罚则。2004 年 12 月 2 日,商务部颁布了《拍卖管理办法》,

  该办法根据我国加入 WTO 以后,国外资本有可能进入中国拍卖业的现实情况,对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做了专门规定。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拍卖的规定。2002 年4 月 3 日,国土资源部颁发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 年 6 月 11 日,又颁发了《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拍卖的主体、条件等作了规定。

  关于文物艺术品拍卖的规定。2003 年 7 月 14 日,国家文物局颁布了《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对文物艺术品拍卖的标的范围、文物拍卖许可证制度,专业人员,拍卖活动监管以及文物审核和文物进出境作了详细规定。

  关于司法执行中拍卖的规定。为严格司法拍卖,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民事执行拍卖的机构选择、拍卖财产的评估、拍卖公告、标的保留价、再次拍卖、保证金,以及拍卖所得的具体处理方法和有关拍卖变卖发生费用等做了详尽的规定。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上述规定,虽然侧重点不同,但都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拍卖实务中的具体情况作出的,是对拍卖法的完善和补充,这些规定与拍卖法一起形成了完整的拍卖法律体系,共同引领并促进了拍卖行业的发展。

  行业自律规范的制定与施行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是拍卖业的自律性组织。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成立之初就确立了依法实行行业自律的原则。为了进一步落实拍卖法和国家有关拍卖的规定,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根据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自律规范,包括:《关于开展拍卖企业资质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行业自律若干规定〉 的通知》 、 《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规定》和《拍卖师职业道德规范》等 20 余个自律规定,大致可分为三类:

  对整个行业、企业的自律规定。例如:2001 年 1 月18 日,中拍协发出《关于开展拍卖企业资质评定的通知》,在拍卖行业内开展了资质评定工作,以配合国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促进拍卖企业规范经营。 又如 :2004 年 6 月 16 日,中拍协发出《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业自律若干规定〉 的通知》 (中拍协字[2004]第13号) ,正式公布了《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若干规定》,以不断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管理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对拍卖师和拍卖从业人员的自律规定。例如:2002年 8 月 8 日,中拍协发出《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中拍协字 [2002] 第 19 号),2011年 9 月 26 日修订为《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规定》,以强化对拍卖师的管理、规范拍卖师执业行为。提升拍卖师队伍素质和执业水平。2014 年 8 月 25 日,又公布了《拍卖师职业道德规范》,进一步规范拍卖师行为,提高拍卖师职业素养和执业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按照拍卖标的的不同性质而形成的分类行业自律规定。例如 2011 年 6 月 15 日,公布了《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公约》,以推进艺术品拍卖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提升拍卖行业的社会地位和形象。 2014年,针对专业市场和专项工作存在的问题,先后推出《机动车拍卖企业自律公约》和《文物艺术品拍卖从业人员职业守则》、 《文物艺术品拍卖标的审定指导规范》、《文物艺术品拍卖标的保存管理指导规范》等三项具体业务规范,进一步强化机动车和艺术品等专业业务领域的自律工作,构建文物艺术品拍卖领域标准化建设体系,使自律工作向纵深和分类细化发展。

  上述行业自律规定,是对我国有关拍卖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它对提高拍卖行业的整体素质,规范拍卖行为、遏制不正当竟争,推动中国拍卖业的健康规范发展,提高中国拍卖业的社会地位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法律咨询工作全面开展

  随着拍卖企业数量的大幅增加,拍卖业务的不断扩大,拍卖市场的日益活跃,拍卖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了一些法律问题,有些甚至引发了诉讼案件,由此也制约了我国拍卖业务的顺利开展。为了加强对拍卖业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研究,给拍卖企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于2000 年 11 月 28 日成立了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咨委”)。法咨委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法律专家、律师和拍卖企业的专业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能是受理拍卖企业及相关部门的法律咨询,针对拍卖企业反映的带有普遍性的法律问题提供指导意见,协助企业诉讼或者仲裁。

  自 2000 年至 2015 年 3 月,法咨委接到来自国内拍卖业界和社会各方面的咨询电话几万个,收到咨询函件数百封,其中有的咨询拍卖技术性规范,有的了解拍卖师培训、考试及注册管理规定,有的查询与拍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更多的是对拍卖活动中出现的争议进行法律咨询。法咨委除认真解答电话咨询外,还对大部分咨询函件做出了回复。这些回复意见有效地指导了拍卖业界的实践活动,有些意见已经为司法、行政机关所采信,对解决拍卖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除了进行法律咨询,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专业委员会还针对拍卖活动中普遍存在的容易引发纠纷的法律问题,编写并出版了三册《拍卖法案例指南》,并出台法律指导意见 4 件,比如《关于竞买保证金的指导意见》、《竞买协议示范文本》和《关于网络拍卖若干问题的法律指导意见(一)》等。

  当前,有问题找协会已经成为业内共识,为会员、为拍卖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已经成为中拍协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为会员服务的重要品牌。

  我国拍卖行业法制建设伴随着整个行业的发展走过了二十年历程,可以说是实践促进了法制建设,反过来法制建设又推动了整个行业的发展,我国拍卖行业还将以更坚定的步伐前进,拍卖的法制建设也将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引领拍卖行业快步向前迈进,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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