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将于2015年11月19日10时至2015年11月20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延时规则详见《竞买人须知》)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位于莆田市城厢区东园西路1129-10、1129-11号的房地产一处及其应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莆市房权证城厢字第C20100185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12)第J04670号】。
备注:本变卖标的系带租变卖。
二、变卖方式:变卖方式:本次变卖以设有变卖价的增价变卖方式变卖,变卖程序中,竞买人仅有一人,且愿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变卖价)买受该财产的,变卖有效。
起拍价为人民币1890000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2000元,保证金为人民币200000元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15年11月3日至 2015年11月18日的工作日工作时间接受咨询;2015年11月18日8 时至11时为现场展示看样时间,有意者请与委托法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
四、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变卖标的物瑕疵保证。
特别提醒:竞买人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亦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已确认,责任自负。
五、标的使用及租赁情况:被执行人王兆园于2013年2月7日将其所有的位于莆田市城厢区东园西路1129-10、1129-11号的房地产出租给案外人王新欣,房屋用途为商业使用,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3年2月7日至2018年1月6日止,前两年租金6500元/月,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前年的10%递增(第三年7150元/月、第四年7860元/月、第五年8650元/月)。2014年6月7日起,经被执行人王兆园同意,案外人王新欣将上述房地产转租给案外人陈丽君。案外人陈丽君以上述承租的房地产为经营场所,以莆田市城厢区香飘飘茶行为名称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六、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2015年11月18日10时前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明,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七、变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变卖成交后,竞得者被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能竞得者被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
八、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2015年11月30日16时前将变卖成交价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额)通过银行转账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账号:35001636507052508322)。
九、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将房地产继续按原租赁合同承租给案外人陈丽君。
十、买受人应在2015年12月11日前(凭法院财务室收据、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学园南街1388号)签署《变卖成交确认书》,于签订确认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领取变卖成交的执行裁定书、用于办理过户手续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变卖款收款收据,办理变卖标的物交付手续(办理变卖标的物交付手续的时间由法院根据案情确定)。
十一、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变现交易、办理标的物产权登记及过户手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金(包含由本院代扣代缴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全部由买受人承担,对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使用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由买受人承担,变卖人不承担上述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竞买人须知》。
业务咨询电话:0594-6920396 13615988155,承办人:徐法官。
举报监督电话:0594-6923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