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将于2015年5月4日10时至2015年5月5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坐落于象山县丹东街道丹峰小区19幢34梯1-3层住宅房,该区域住宅已形成,小区周围环境较好,公用设施配套完善,交通便捷,商业繁华度高,该住宅房小区物业较规范。产权证号为2009-010991,结构混合,总层次3层,本次拍卖所在层次为1-3层,建筑面积273.69㎡,房屋南北朝向。经室外勘察,房屋经过装修。现证书号为象国用(2009)字第02059号,土地使用权面积401.72㎡,其中独用面积384.58㎡,分摊面积17.14㎡,土地用途城镇住宅用地,土地性质国有出让,使用期限1995年4月10日至2065年4月9日止。房屋内可移动设施均不在拍卖范围内。
起拍价:360万元,保证金:36万元,增价幅度:3万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竞买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拍卖。竞买人委托拍卖的,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委托人)与受托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拍卖成交后直接裁定委托人为买受人。开拍前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参拍人的本人行为,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接受咨询、预约看样(节假日除外)。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15年5月20日10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象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宁波象山支行,账号:574903946010901),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标的物情况介绍摘录自象山天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天象评报字【2013】474号评估报告。
标的物详情咨询:0574-59182585,法院监督电话:0574-59182567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象山港路525号
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