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委托,本公司定于2013年5月22日下午3时00分在广宁县人民法院举行拍卖会,公开拍卖以下标的:
坐落在广宁县坑口镇的十二宗国有土地(第3宗含有部分建筑物)以及坐落广宁县联和镇的一宗国有土地(均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拍卖面积、保留价、保证金[案号:(2010)宁法执字第342号],情况如下:
1、面积293.952平方米, 保留底价21.69万元、保证金2.1万元。
2、面积442.45平方米,保留底价33.71万元、保证金3.3万元。
3、面积1950.15平方米(其中土地保留价为148.6万元,地上建筑物保留价为:18.738万元),该宗拍卖的保留底价167.338万元、保证金16万元。
4、面积244.49平方米,保留底价18.04万元,保证金1.8万元。
5、面积427.58平方米,保留底价32.11万元,保证金3.2万元。
6、面积532.00平方米,保留底价39.95万元,保证金3.9万元。
7、面积872.55平方米,保留底价66.49万元,保证金6.6万元。
8、面积563.00平方米,保留底价42.28万元,保证金4.2万元。
9、面积532.00平方米,保留底价39.95万元,保证金3.9万元。
10、面积603.18平方米,保留底价44.88万元,保证金4.4万元。
11、面积840.00平方米,保留底价62.5万元,保证金6.2万元。
12、面积2463.74平方米,保留底价187.74万元,保证金18万元。
13、一宗坐落在广宁县联和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2086.07平方米,保留底价157.08万元、保证金15万元。
十三宗土地使用权(第3宗含有部分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11851.16平方米,先整体后分拆进行拍卖,整体拍卖参考价913.758万元、整体保证金:88.6万元;分拆拍卖按上述列明的保证金交纳。
标的展示时间、地点:2013年5月13、14日于标的物所在地(资料备索,看样预约)。
拍卖方式:增价拍卖(由低往高)。
重要说明:
1、该标的物按现状拍卖,评估报告所列事项仅供参考,委托方、拍卖方对标的物的瑕疵不作任何担保,请自行到主管部门咨询、核实。
2、成交后由买受人根据法院裁定自行办理过户手续。
3、拍卖标的物的费用及过户税、费(含土地出让金)均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须自行办理解除抵押相关手续。
有意竞买以上标的者须于2013年5月21日下午4时前,将竞买保证金交至法院指定账户(帐号:80020000001604990,户名:广宁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保证金以到账为准,并在2013年5月21日下午4时前持银行进帐单原件及有效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到广宁县人民法院办理竞买资格审查及登记手续。拍卖会当天携带以上资料于拍卖会开始前一小时在拍卖会现场办理有关竞买登记手续。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
法院监督电话:0758--8626023
联系电话:020—83282236 13802504187(张生)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98号江湾新城商业大厦21楼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