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及广丰县人民政府(广府办字[2011]72号)批复等有关规定,广丰县国土资源局和上饶市国土资源市场交易管理所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广丰县排山镇庵山建筑用灰岩矿等三个采矿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采矿权简况
(一)广丰县排山镇庵山建筑用灰岩矿
1、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坐标(80西安坐标)如下:
序号 X Y
1 3154930.43 39631474.67
2 3155049.43 39631527.67
3 3154977.43 39631635.67
4 3154868.43 39631544.67
2、开采标高:+350米至+275米;
3、出让资源储量(333)71.742万吨,可采储量64.569万吨;
4、矿区面积: 0.0151平方公里;
5、开采矿种:建筑用灰岩;
6、开采规模:10万吨/年;
7、出让年限:自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6.5年;
8、挂牌起始价:30万元,竞买保证金:15万元,首次加价幅度为0.5万元;
(二)广丰县五都镇杉溪砖瓦用凝灰岩矿
1、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坐标(80西安坐标)如下:
序号 X Y
1 3146559.39 39631370.75
2 3146993.39 39631746.75
3 3146950.39 39631997.75
4 3146515.39 39631415.75
2、开采标高:+166米至+140米;
3、出让资源储量(333)17.079万吨,可采储量16.225万吨;
4、矿区面积: 0.0241平方公里;
5、开采矿种:砖瓦用凝灰岩;
6、开采规模:3万吨/年;
7、出让年限:自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5.4年;
8、挂牌起始价:17万元,保证金: 8.5万元,首次加价幅度为0.5万元;
备注:该矿权为老矿山重新出让。
(三)广丰县横山镇前洋砖瓦用砂岩矿
1、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坐标(80西安坐标)如下:
序号 X Y
1 3134934.28 39619104.68
2 3134961.28 39619246.68
3 3134877.28 39619265.68
4 3134850.28 39619116.68
2、开采标高:+205米至+175米;
3、出让资源储量(333)25.843万吨,可采储量24.551万吨;
4、矿区面积: 0.0127平方公里;
5、开采矿种:砖瓦用砂岩;
6、开采规模:3万吨/年;
7、出让年限:自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8.2年;
8、挂牌起始价:25万元,保证金: 12.5万元,首次加价幅度为0.5万元;
二、竞买人资格条件及报名办法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可参与本次竞买。
凡有意竞买者,持本人身份证及有关证件到上饶市国土资源市场交易管理所索取相关文件资料,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报名手续,缴纳竞买保证金,挂牌人审核竞买资格后,出具《竞买人资格确认书》参与竞买。
三、竞买保证金的缴纳
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必须将竞买保证金,在报名截止时间之前(2012年6月26日16:00)将竞买保证金汇入如下账户(以实际到账为准):
开户单位:上饶市国土资源市场交易管理所。
开户银行:上饶银行广信大道支行
开户帐号:203103110000001475
四、本次采矿权挂牌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五、挂牌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2012年5月24日至2012年6月 26日16:00(工作时间)
挂牌时间:2012年6月13日至2012年6月27日16:00
挂牌地点:上饶市行政服务中心
报名地点:上饶市国土资源市场交易管理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8199878(张先生)、8199879(张女士)
13767651626(黄先生)
六、公告未尽事宜详见本次挂牌文件
七、风险提示
1、以上出让矿区资源储量级别较低,竞买人在申请竞买前应对出让矿区资源储量级别及矿区范围所涉及的土地、林权、地上附着物、道路等问题须作充分了解,确定是否应该报名竞买。竞买人竞价成交后,视为对本方案公布的出让矿权无异议,出让方对以后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
2、出让采矿权如是老矿山重新出让的,受让人还应自行处理好与原矿业主矿山道路、附属用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投入补偿问题,并自行承担补偿费用。
3、竞得人取得采矿权后,应严格按照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要求进行开采作业,如擅自改变矿种用途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竞得人自负。
4、矿区范围内资源开采完毕或采矿权有效期限届满后,采矿权不延续,采矿权人应及时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矿区资产由采矿权人自行拆除,无补偿。原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等法定义务。
5、矿业投资属于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和政策法规变化风险,竞买人需慎重决策。
广丰县国土资源局
上饶市国土资源市场交易管理所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