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GR2014BJ1000273(原编号:SW1404BJ00025) (点击数:58 次) | |
转让申请与承诺 | 详情点击 |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标的名称 | 北京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机器设备及电子设备一批 | |
资产来源 | 国有企业法人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基准日 | 2013-07-31 |
资产评估值 | 738.880000(万元) | |
转让底价 | 739.000000(万元) | |
交易方式 | 拍卖 | |
拍卖时间 | 2014-05-06 | |
预展时间 | 2014-04-28 至 2014-04-29 工作日 | |
报刊名称 | 中国证券报 | |
报刊发表时间 | 2014-04-21 |
机 | 名 称 | 机器设备及电子设备 |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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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 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 成新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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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 |
| 数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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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内部决策文件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 |||||
交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15 个自然日 | ||||
预展地点 | 标的物所在地(需提前电话预约)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买受人应在办理竞买手续时单方预签署《北京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机器设备及电子设备一批运输、拆除施工安全协议书》,并在拍卖成交当场与转让方 正式签署该《协议书》。 2、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将扣除保证金后的剩余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支付150万元拆运保证金至转让 方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自买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即归买受人所有,标的资产的维管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3、买受人须在付清成交价款、拍卖佣金和拆运保证金后1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办理标的资产的交接手续。买受人应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将设备清运完毕, 设备拆除、清运的全部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如逾期不能完成清运的,视为违约,需按要求赔偿转让方相关损失。 4、买受人须承诺已充分了解标的瑕疵,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回标的资产。 5、因部分标的资产存在拆卸情况,买受人在与转让方办理交接手续时,须向转让方提供买受人或买受人所委托施工方的《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证 书》,由于买受人未能按时提供上述资质文件导致标的资产无法按时完成清运的,清运时限不予延长。 6、在资产清运过程中如遇需拆卸、切割等,须经转让方同意后方能开始施工,并承诺按相关施工的规范要求,尽到安全施工义务,确保资产存储地点硬件设施不受 损害。买受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人员组织和所有安全事项,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 7、买受人在资产移交完毕后,不遗留任何标的附属物,负责运输场地卫生清理工作,并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 | |||||
保 | 交纳金额 | 150.000000(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14-05-05 12:00 以到帐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支票 电汇 网上银行支付 | |||||
保证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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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法 |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拍卖保证金150万元自动转为部分成交价款。竞买不成交的,由北京产权交易所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无息退还拍卖保证金手续。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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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标的资产的质量和数量以移交时的实物现状为准,转让方不承担一切瑕疵担保责任,并且不能保证主体和附件是否完好无损,请各位意向竞买人谨慎参与报价。 2、竞买人因未了解标的状况而导致成交后出现的一切问题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竞买人一经报价即表示对标的资产瑕疵及数量、现状认可,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标的资产。 3、本项目买受人收费标准以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具体标准为: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部分收取5%服务费;成交金额1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取3%服务费;1亿元以上部分收取2%服务费。 4、本项目转让底价仅供参考,起拍价以拍卖师现场宣布为准。 | |||||
会员机构名称 | S0001 北京市国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会员联系人 | 赵亮 | 会员联系电话 | 13811481695 | |
北交所所属部门 | 市属单位业务一部 | 北交所联系人 | 李薇佳 | 北交所联系电话 | 010-662956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