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将于2017年2月6日10时至2017年2月7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1、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蜀龙大道中段801号11栋2层10、61号“芙蓉家居装饰城”2楼“东鹏瓷砖”的部分商业用房,拍卖房产建成时间约为2007年,登记住宅建筑面积48.97平方米,登记用途为商业,房屋实际设计用途为商业。
起拍价:45.1万元,保证金:5万元,增价幅度:1000元(或其整数倍)。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特别提醒,竞买人需详细咨询房产所在地过户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
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17年2月4日起至2017年2月5日16时止(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有意者请通过案件标的咨询电话与本院联系组织安排看样。(评估报告电子版请用电脑网页下载,手机客户端无法下载。)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标的物确认: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标的物如有原有户口难以迁出的情况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解决。
八、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九、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拍卖竞价前系统将冻结竞买人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 2017年2月14日16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城东支行,账号:4402 9400 0902 4950 463),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案件、标的咨询电话:陈法官68903087
司法技术咨询电话:028-68903026
监督电话: 028-68903078
联系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香城北路289号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