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平湖市人民法院委托,我公司定于
一、拍卖标的
位于新埭镇新北路十字路口东起第二、三间门面房,建筑面积60.89平方米,拍卖参考价20万元。
特别说明:①以上标的设有保留价。②本次拍卖的的案件当事人、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其他优先购买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视作拍卖通知送达,届时请务必准时参加本次拍卖会,无法通知或者经通知不到场的,不影响本次拍卖,缺席将丧失相关权利;优先购买权人或其他优先购买权人若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拍卖公告中竞买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参加竞买。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