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将于2016年3月2日10时至2016年3月2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浦江县江滨中路210号商住综合用途房地产。拍卖房屋土地权益情况:土地用途为商住综合,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26.8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土地。拍卖标的房屋权益情况:建筑面积677.20平方米(其中地下室面积138.00平方米)。拍卖标的实物状况:该住宅为混合结构,共5层,所在第1-5层,建于2001年,总建筑面积为677.20平方米,外墙涂料局部面砖装饰,铝合金窗部分加装不锈钢防盗窗。建筑物地下室面积138.00平方米,水泥地面,内墙及顶棚普通粉刷。第1层为商业用房入户处装有卷拉门、地面贴花岗石、内墙普通粉刷,顶棚塑扣板吊顶,部分有储物木隔层。第2层以上为住宅用房,厨房地面贴防滑地砖、内墙面贴瓷砖部分普通涂料、顶棚塑扣板吊顶,卫生间地面贴防滑地砖、内墙面贴瓷砖部分刷涂料、卫生间内装有抽水马桶、洗手盆等卫生设施;室内地面贴花岗石局部为复合地板,内墙普通涂料,顶棚为普通粉刷。第3层为2室1厅1厨1卫布局,卧室地面为复合地板、内墙乳胶漆、顶棚石膏板吊顶,部分卧室内装有固定衣柜。厨房地面贴防滑地砖、内墙面贴瓷砖部分刷普通涂料、顶棚塑扣板吊顶,厨房内搭有厨用操作台、装有抽油烟机等基本厨用设施,卫生间地面贴防滑地砖、内墙面贴瓷砖部分刷涂料、卫生间内装有抽水马桶、洗手盆等卫生设施,客厅楼地面贴花岗石,墙面乳胶漆,石膏板吊顶顶棚;第4层为3室1厨2卫布局,卧室地面为复合地板、内墙玻光、顶棚玻光、厨房地面贴防滑地砖、内墙面贴瓷砖部分刷普通涂料、顶棚普通粉刷,厨房内搭有厨用操作台,卫生间地面贴防滑地砖、内墙面贴瓷砖部分刷普通涂料、卫生间内装有抽水马桶、洗手盆等基本卫生设施。第5层为2室1卫布局,室内地面水泥地,内墙面及顶棚玻光。建筑物内配置1部现浇楼梯,花岗石楼梯面,有不锈钢扶手。该幢建筑物水电卫管线设施齐全,整体维护状况良好,属完好房。
起拍价: 万元,保证金: 万元,增价幅度: 万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委托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委托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3月1日17 时止接受咨询,咨询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5:00-17:00),有意者请与委托法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起拍价即为保留价。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已对本标的实物现状进行确认,责任自负。
七、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系统将锁定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16年3月23 日17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浦江县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账号:1208070029200310978),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0579-88181290(拍卖流程)、
0579-88181293(标的物情况);
监督电话:0579-88181290;
联系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恒昌大道166号;
浦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