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15年10月8日10时至2015年10月9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南京市鼓楼区阳光广场8号房地产。该标的共计四层(含负一层),总建筑面积5187.66平方米,建筑物外墙为铝板贴饰,因年久失修,外观较陈旧。房屋结构、面积具体以房产证记载为准,房屋状况以现状为准。土地使用权面积合计4290.7平方米。土地用途:其他商服用地、综合;土地使用权类型:出让用地;终止期限:2048年1月19日。
权证编号情况:房产证号:宁房权证鼓变字第322047号、322047号、322047号。土地证号:宁鼓国用(2007)第11322、11323、11324号。
起拍价:10051万元,评估价:13138.6万元,保证金:510万元,增价幅度:10万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15年9月28日9时起至2015年9月29日16时止接受咨询。
展示看样时间自2015年9月30日9时起至2015年9月30日16时止,有意者请与委托法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标的物的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应缴纳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根据国家规定各自负担。可能存在的物业、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及其他优先权人等 )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特别说明:本次拍卖标的除一层部分房屋有合法租赁外(详见租赁合同),其余均不受法律保护。拍卖成交后,除合法租赁外,买受人可在取得房产权属证书后与占用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如买受人与占用人未能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买受人不同意出租,需要法院腾空房屋的,可申请法院强制迁出占用人。在买受人向法院申请强制迁出占用人前及法院强制迁出占用人期间,买受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十、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15年11月9日16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南京银行百子亭支行,账号:088530201091036136)。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标的物情况介绍摘自南京金汇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估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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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