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将于2015年7月13日10时至2015年7月14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次司法拍卖以网络司法拍卖形式进行。
二、拍卖标的及竞买人条件
竞买标的:位于义乌市世纪商城七街37号,为商城内一间商铺,所在房屋总层数为二层,拍品位于地下一层,房屋建筑面积18.84平方米,建成年份2002年,钢砼结构,层高为4.3米。地面铺设抛光砖,墙面为墙纸及顶面为普通抹灰,地面铺设抛光砖,墙面及顶面为乳胶漆,装有无框玻璃门。内部水电卫等各项配套设施齐全,户型设计、通风、采光情况一般,维护情况较好。土地(用途):综合;土地分摊面积:10.3平方米;使用权类型出让。
走访周边房产情况(仅作参考):所在商城东临县前街,南临城中中路,西临南门街,北临广场路。交通条件:商城临城中中路,为市区主干道,周边道路较宽敞,道路状况良好。
公共配套及周边环境:位于义乌市中心,周边有伊美酒店、世纪联华、绣湖公园、市民广场、农商银行等,周边公用及生活配套设施完善。位于商城内部,周边停车欠方便,人流量较大,整体商业氛围较好。
权证编号:该房屋已办理房产证,《房屋所有权证》: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19344号、c00019345号,填发日期:2009年6月29日,《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国用(2008)1-3366,终止日期为2050年3月8日。
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竞买人在淘宝网上实名注册)。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竞拍,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委托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委托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起拍价:76万元,保证金:17万元,增价幅度:5000元(以及其整倍数)。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7月13日10时止接受咨询,咨询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有意者请于看样时间提前1-2天与本院联系并预约登记,统一看样时间为2015年7月10号上午9点至11点。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房屋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过户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15年7月24日22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义乌市人民法院司法拍卖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账号:1208 0200 2909 2831 613),并在缴清全款三个工作日后(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到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地址:浙江省义乌市香山路381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请竞得者缴款后及时告知本院。本院交付过户手续以买受人交款后15个工作日为限。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本公告、须知最终解释权归义乌市人民法院所有。标的物情况介绍摘录自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房地产估价报告》,关于标的物品情况可以咨询该公司,咨询电话:0579-85581057、0579-85581058)
法院咨询电话:0579-85328299,法院监督电话0579-85328357
联系地址:浙江省义乌市香山路381号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