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申请执行田昌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将下述财产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位于大连开发区黄海西路201栋1-7-11和黄海西路201栋1-7-12号房屋。
二、变卖价格:起价人民币60万元。
三、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
四、应买方式:应买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人民币60万元以上价格应买的,应在变卖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并密封应买价格。
五、定于2012年11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法庭302室召开上述财产的变卖会,确定应买人及应买价格。
六、支付价款期限:应买人应当在本院通知缴款之日起七日内将价款汇入本院开户银行账户内,逾期视为放弃应买。
七、应买顺位及应买人的确定:多个第三人以不同价格主张买受标的物,确定由出价高者为买受人。多个第三人以相同价格主张买受,以本院台账登记时间先后顺序确定应买顺位及应买人,同日多个第三人以相同价格主张买受的,抽签确定应买顺位及应买人。应买人在本院通知缴款期限内未足额缴款的,后一顺位的应买申请人顺位递升。
联 系 人:王卫东 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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