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号 | 豫产交公[2014]18号 | ||||||||||||||
转让产权名称 | 郑新金昌(新密)煤业有限公司49%产权 | ||||||||||||||
挂牌价格(万元) | 1034.18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新密城关镇农业服务中心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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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址) | 新密市老城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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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1 | 单位性质 | 事业 | ||||||||||||
持有标的企业产 (股)权比例 | 49% | 本次转让标的企业产(股)权比例 | 49% |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
标 的 业 本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郑新金昌(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有限公司 | |||||||||||
成立时间 | 2010年11月 | 法定代表人 | 贺平 | ||||||||||||
注册资本 | 3700 | 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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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
| 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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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 新密市工商局 | ||||||||||||||
住 所 | 新密市西大街 | ||||||||||||||
经营范围 | 对煤矿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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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机关 | 新密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 ||||||||||||||
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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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是否有受让意向 | 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 人员或者公司名单 | 任职情况 | 目前持有的股权比例 | 拟受让 比例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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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郑新煤业有限公司 | 51% | ||||||||||||||
新密市城关镇农业服务中心 | 49% | ||||||||||||||
最近 一个 年度 审计 报告 | 资 产 | 4558.98 | 最近 一期 财务 报表 | 资 产 | 4306.50 | ||||||||||
负 债 | 3052.73 | 负 债 | 2914.39 | ||||||||||||
所有者权益 | 1506.25 | 所有者权益 | 1392.11 | ||||||||||||
营业收入 |
| 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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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 |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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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 核准 | 评估机构名称 | 河南求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新密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4年2月20日 | ||||||||||||||
评估基准日 | 2013年9月30日 | ||||||||||||||
标的企业评估值 | 资产 总额 | 5163.30 | 负债 总额 | 3052.73 | 所有者 权 益 | 2110.57 | |||||||||
相对应的审计后帐面值 | 资产 总额 |
| 负债 总额 |
| 所有者 权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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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034.18 | ||||||||||||||
审计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者重要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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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者重要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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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告期 | 20 个工作日,自2014 年3月30日至 2014年4月28 日17:30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公告期自动延长 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 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采用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 一次性支付 | ||||||||||||||
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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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 受让方承担原标的企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 ||||||||||||||
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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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2. 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 万元;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缴纳保证金的要求 | 公告期内向中心缴纳保证金 10 万元整(以银行到账为准) | ||||||||||||||
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 1、受让人须清偿承包人徐国灿及承包合伙人樊福生3341.79万元的债务。 2、受让人须清偿承包合伙人樊福生在郑新金昌(新密)煤业有限公司成立后至产权转移日之间的投资。 3、受让人须清偿新密市金昌煤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王建松6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2006年12月29日至今)。 4、受让人完成股权转让后须承担新密市金昌煤业有限公司涉及的人民法院及劳动等部门判决或裁定案件的清偿和隐性案件的清偿。 5、受让人须向镇农业服务中心支付承包人欠交销售吨煤12.5元的承包金。 6.成交后受让方应在 3 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如因受让方原因未能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受让方须承担因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