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将于2015年3月3日10时至2015年3月3日22时止(延时的除外)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车牌号为浙JX2152雅阁牌小型汽车。初次登记日期2005年11月1日,行车里程约164121公里(表显、仅供参考),保险终止日期2013年11月6日,检验有效期终止日期2013年11月30日,车辆型号为雅阁牌HG7240(ACCORD2.4 i-VTEC),CVT无极变速器,非营运,车辆识别代号LHGCM566252061085,发动机号2561061,核定载客人数5人,车外廓长/宽/高 :4814/1821/1463mm,设计排放标准:国3﹝按有关规定可能只适合在该车辆原登记地区(台州市)内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车辆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请竞买人请自行到落户地的车辆管理部门咨询确认﹞;环保检测及登记:经网上查询,于2013年3月7日领取了绿标Ⅱ环保标志,有效期到2013年11月30日;燃料种类:汽油;排量/功率:2354ml/119㎞。
经台州公安网查询有12次违章记录未处理 (相应的罚款费用约1600元由买受人承担,具体以行政管理部门记录结果为准);有无城管部门违章停车罚款不详(请意向买受人自行了解,若有则由买受人承担)。
瑕疵披露:估价对象整体车况较好,整车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排放污染等与车辆新旧程度相适应,车辆外观除前包围两侧漆面轻微刮擦,左翼子板、引擎箱盖、左侧前后车门漆面有多处划痕,后包围、右后翼子板漆面有小面积中等程度裂痕及划痕外,基本保养良好,轮胎磨损均匀,四轮的刹车盘已生锈,汽车内部音响无声音,室内照明灯不亮,主驾驶室的车窗主控制开关除左后车窗无法正常开关,右后车窗能开不能关外其余保养良好,右前轮廓灯不亮,内饰良好,安全性能较佳,A柱、B柱、C柱等接缝处无重新钣金作漆痕迹,前后保、翼子板部分完好,大梁正常且车架完好。
建议意向买受人务必亲临现场,实地看样,并在拍卖竞价时理性出价。
起拍价:40000元,保证金:10000元,增价幅度:600元或其整倍数。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黄岩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委托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竞买活动视作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2015年3月3日10时止(工作时间)接受咨询,有意者请提前与法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现场看样时间初定为2015年2月27日上午10时,地点为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停车场,联系电话:0576-84282296)。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特别提醒:车辆设计排放标准为国3,按有关规定可能只适合在该车辆原登记地区(台州市)内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车辆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请竞买人请自行到落户地的车辆管理部门咨询确认,本院不作过户登记的承诺和担保;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车辆瑕疵保证或因标的物存在缺陷等引发的一切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标的物停车费用由法院负担,若有违章记录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处理,相应的罚款等其他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八、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九、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15年3月10日17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行款,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台州市黄岩支行,账号:1207031139278001496),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一、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0576-84282296 柯法官、鲍法官
监督电话:0576-84282187
联系地址: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桔乡大道491号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