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将于2014年5月22日10时至2014年5月23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宁波市康达鞋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钟包村的厂房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包括无证建筑、配电设施、消防设施、监控设施、绿化等)及该公司内的办公家具、机器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财产,整体拍卖。房产证号为:房权证镇庄字第2005000795号、2005000796号、2005000797号、2005000798号,证载建筑面积分别为1450平方米、651.96平方米、2281.85平方米、1893.5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镇国用(2005)第0001578号,证载使用权面积为10817平方米,地号为11-413-999-0010-2,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至2050年12月24日止。
起拍价:2280万元,保证金:500万元,增价幅度:10万元。
本标的特别说明:
1、本标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0879.35平方米,原有产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6277.35平方米,现其中的2452.98平方米房屋已翻建,另在有权证土地翻建扩大部分的房屋和新建的房屋4357平方米,另有在无权证土地上的无证建筑物245平方米,含消防、监控、电力等设施及绿化等地上附属物。
2、本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0817平方米,其中2436平方米使用期限至2046年12月12日止;3400.7平方米使用期限至2048年12月17日止;4980.3平方米使用期限至2050年12月24日止。另有道路留地141.2平方米,属于行政划拨所得;东边无证土地210平方米;
上述1、2中的无证建筑物及违法用地请买受人自行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法院不保证上述无证部分的合理性, 如有关部门对无证建筑物及违法用地依法处理时,买受人必须无条件接受有关部门处理,费用自付。
3、本标的有水电费等拖欠,均由买受人承担,竞买人应提前自行了解清楚。
4、本标的房屋空置时间较久,机器设备放置较久,存在故障可能,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数量或有缺失等,拍卖成交后均以实物现状为准。
4、本标的有房产证原件4本、土地证原件1本,无其他证件。
5、本标的动产清单详见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
二、竞买人条件:为有工业用地经营资格的单位。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14年5月20日16时止(周六、周日除外)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法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新旧程度及能否使用以实物交付时的现状为准,法院不做保证。标的物的交付地点为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交付时间为拍卖确权裁定书送达后六个月内,法院不提供与标的物相关的说明书及票据资料等。如有费用拖欠,均由买受人自行核对并解决。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14年6月13日16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行款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浦发银行镇海支行,账号:94100155260000301),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法院发布的拍卖须知(标的物情况介绍摘录自宁波市甬海房地产估价有 限公司、宁波安全三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
咨询电话:0574-86377570,监督电话:0574-86378028。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光大路8号。
民和汇通助拍宝,贷款咨询电话:0574-55001905、0574-86865782,地址:宁波市江东区惊驾路565号泰富广场B座6楼、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179号金贸大厦5楼,具体事项竞买人自行与其对接,具体操作及应承担的风险与法院无涉。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1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