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年12月25日至2015年1月14日为第一阶段,该阶段的统一竞价时间为2015年1月13日10时至2015年1月14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若本阶段变卖未成交,则进入第二阶段变卖期。
2、2015年1月14日至2015年2月4日为第二阶段,该阶段的统一竞价时间为2015年2月3日10时至2015年2月4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若本阶段变卖仍未成交,则进入第三阶段变卖期。
3、2015年2月4日至2015年2月27日为第三阶段,该阶段的统一竞价时间为2015年2月26日10时至2015年2月27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若本阶段变卖仍未成交,则本次变卖程序终结。
一、变卖标的:变卖对象房产主要包括:办公楼一幢,房屋所有权号1000059918,钢筋混凝土结构 ,建筑面积为469.9㎡,3层房,房屋已装修,厅内铺地砖、办公室内铺地板;室内均吊顶、做窗套、门套、工艺木门;内墙涂料、外墙贴砖;1-3楼卫生间均铺贴墙地砖,装台盆、洁具;三楼后阳台搭木结构阳光房;房屋结构完整,外观较新。车间一幢,房屋所有权号1000059920,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2264.12㎡,2层房,门窗完整,房屋结构完整,外观较新。门卫房,房屋所有权号1000059922,混合结构,建筑面积44.14㎡,1层房,外墙贴砖,门窗完整,房屋结构完整,外观较新。其它:厕所浴室、车间后钢棚房、车间前钢棚房等无房产证,房屋结构完整,外观一般。构筑物包括:公司内场地、围墙、门柱及字墙、电动门、不锈钢旗杆等,现场勘察基本完整。房屋、构筑物鉴证价格为3180084元。公司设备主要包括:在公司外设备(公司后,他人厂内):90型拉丝生产线(含挤出主机、热水槽、牵引、收线)二条,其中一条无挤出主机;设备不在使用,无维护保养,散放在车间。公司内车间设备:65型拉丝生产线(含挤出主机、热水槽、牵引、收线)二条,配套设备包括:烘箱、脱水机、磨尖槽等均在车间、设备不在使用,无围护保养,外观旧。场内供电设备:315KVA变压器一台及供电柜一组,基本完整。厂内停放车辆:货车(苏BS7108)一辆,购于2002年,车辆状况差;厢式货车(苏B552R5)一辆,购于2011年,无围护保养,车辆状况一般。机械设备鉴证价格为642760元。办公用具包括:沙发、会议桌及办公台椅、工艺品檀香苑、温控金鱼缸、红木家具等,红木家具经取实样向专家咨询,确定材质为花梨木,办公用具外观完整。办公用具鉴证价格为233666元。
本次变卖为整体变卖,房屋构筑物+机械设备+办公用具总评估价值为4056500元。
评估价:405.65万元,变卖价:259.616万元,保证金:25万元,增价幅度:1万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宜兴市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宜兴市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2月26日止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委托法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
四、本次变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变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变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变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变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变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变卖余款在变卖结束后十日之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宜兴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3202230101201000100142),变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司法变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须知。
咨询电话:0510-87963654, 监督电话:0510-87963891
联系地址:江苏省宜兴市教育西路51号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二月四日